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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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7.11醫學倫理委員會暨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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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4號函公布.doc|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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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使受試者及病人之權益與倫理規範受到保障,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及醫療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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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使受試者及病人之權益與倫理規範受到保障,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及醫療法第七、五十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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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五十七、五十八等條之規定,設置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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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等條之規定,設置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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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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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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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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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本醫院員工醫學倫理相關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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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本醫院員工醫學倫理相關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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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臨床個案諮詢。對病患個別醫療照護的倫理方面的決定,提供建議及支持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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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臨床個案諮詢。對病患個別醫療照護的倫理方面的決定,提供建議及支持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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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助制定及複審對臨床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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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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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協助制定及複審對研究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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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助制定及複審對臨床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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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審理會務,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幹事數人承辦會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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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協助制定及複審對研究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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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醫療相關專家及非醫療相關專家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為院內外之法律專家、社會工作者、倫理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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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審理會務,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幹事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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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社會賢達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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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會務。委員由醫療相關專家及非醫療相關專家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為院內外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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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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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專家、社會工作者、倫理專家或社會賢達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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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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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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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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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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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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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6:48的目前修訂版本

91.07.11醫學倫理委員會暨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92.02.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4號函公布
97.01.28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醫學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使受試者及病人之權益與倫理規範受到保障,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及醫療法第七、五十七、五
     十八等條之規定,設置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醫院員工醫學倫理相關之教育訓練。
     二、提供臨床個案諮詢。對病患個別醫療照護的倫理方面的決定,提供建議及支持的服務。
     三、協助制定及複審對臨床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四、協助制定及複審對研究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審理會務,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幹事數人承辦會務。委員
     由醫療相關專家及非醫療相關專家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為院內外之法律專家、社會工作者、倫理專家
     或社會賢達擔任之。
     前項委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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