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遺傳諮詢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1年4月12日 (二) 09:51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02.2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93.03.09高醫醫校字第093010000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確保遺傳諮詢、診斷及治療之品質,並因應醫學遺傳之服務、研究、教學之發展及需要,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
     設置遺傳諮詢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成立遺傳諮詢團隊,推動整合跨科部醫療工作。
     二、推廣預防遺傳性疾病知識及提供遺傳疾病諮詢服務。
     三、利用中心資源收集及研究國內遺傳性疾病。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設臨床遺傳、產前遺傳、遺傳檢驗、行政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另置研究人員、臨床遺傳諮詢師,及其他醫療相關人員等若
     干人。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