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遺傳諮詢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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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遺傳諮詢中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M%AC%F6%A9%C0%C2%E5%B0%7C%BF%F2%B6%C7%BF%D4%B8%DF%A4%A4%A4%DF%B3%5D%B8m%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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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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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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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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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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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2.2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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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2.2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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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3.09高醫醫校字第0930100007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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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3.09高醫醫校字第0930100007號函公布.doc|93.03.09高醫醫校字第093010000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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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確保遺傳諮詢、診斷及治療之品質,並因應醫學遺傳之服務、研究、教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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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及需要,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置遺傳諮詢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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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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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確保遺傳諮詢、診斷及治療之品質,並因應醫學遺傳之服務、研究、教學之發展及需要,依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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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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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置遺傳諮詢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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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立遺傳諮詢團隊,推動整合跨科部醫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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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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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廣預防遺傳性疾病知識及提供遺傳疾病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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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立遺傳諮詢團隊,推動整合跨科部醫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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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中心資源收集及研究國內遺傳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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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廣預防遺傳性疾病知識及提供遺傳疾病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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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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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中心資源收集及研究國內遺傳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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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院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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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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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設臨床遺傳、產前遺傳、遺傳檢驗、行政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另置研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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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設臨床遺傳、產前遺傳、遺傳檢驗、行政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另置研究人員、臨床遺傳諮詢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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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臨床遺傳諮詢師,及其他醫療相關人員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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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他醫療相關人員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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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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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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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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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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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9日 (二) 15:01的目前修訂版本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02.2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93.03.09高醫醫校字第093010000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確保遺傳諮詢、診斷及治療之品質,並因應醫學遺傳之服務、研究、教學之發展及需要,依據本
     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置遺傳諮詢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成立遺傳諮詢團隊,推動整合跨科部醫療工作。
     二、推廣預防遺傳性疾病知識及提供遺傳疾病諮詢服務。
     三、利用中心資源收集及研究國內遺傳性疾病。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設臨床遺傳、產前遺傳、遺傳檢驗、行政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另置研究人員、臨床遺傳諮詢師
     ,及其他醫療相關人員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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