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輸血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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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輸血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M%AC%F6%A9%C0%C2%E5%B0%7C%BF%E9%A6%E5%A9e%AD%FB%B7%7C%B3%5D%B8m%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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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6.11.21.96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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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21.96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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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4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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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47號函公布.doc|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4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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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升醫療品質並確保輸血作業之安全,以管理並監控各種血液成分使用之相關事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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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成立輸血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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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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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升醫療品質並確保輸血作業之安全,以管理並監控各種血液成分使用之相關事宜,依據本醫院組織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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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訂各種血液成分適應症與輸血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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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第四十條規定,成立輸血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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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期審查院內全血及血液成分治療之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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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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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核及檢討特殊用血量、不當用血案例及異常輸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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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訂各種血液成分適應症與輸血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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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協助血庫與各科間有關輸血作業事宜之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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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期審查院內全血及血液成分治療之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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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有關輸血作業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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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核及檢討特殊用血量、不當用血案例及異常輸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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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織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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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協助血庫與各科間有關輸血作業事宜之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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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召集人一人,並置委員若干人。委員由急診部主任、手術室主任、麻醉科主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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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有關輸血作業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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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染控制室主任、一般檢驗室主任、血液腫瘤內科主任、醫師、小兒血液腫瘤科主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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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織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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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護理部相關單位督導及護理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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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召集人一人,並置委員若干人。委員由急診部主任、手術室主任、麻醉科主任、感染控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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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幹事一至二人,由醫師或血庫組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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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檢驗室主任、血液腫瘤內科主任、醫師、小兒血液腫瘤科主任及醫師、護理部相關單位督導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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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二項人員均由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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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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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內、外、婦、兒、麻醉科總醫師均應出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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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幹事一至二人,由醫師或血庫組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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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列席,並得加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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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二項人員均由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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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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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內、外、婦、兒、麻醉科總醫師均應出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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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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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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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6:06的目前修訂版本

96.11.21.96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4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升醫療品質並確保輸血作業之安全,以管理並監控各種血液成分使用之相關事宜,依據本醫院組織規
     程第四十條規定,成立輸血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制訂各種血液成分適應症與輸血之政策。
     二、定期審查院內全血及血液成分治療之使用情形。
     三、審核及檢討特殊用血量、不當用血案例及異常輸血事件。
     四、協助血庫與各科間有關輸血作業事宜之溝通。
     五、其他有關輸血作業之改善。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並置委員若干人。委員由急診部主任、手術室主任、麻醉科主任、感染控制室主任、
       一般檢驗室主任、血液腫瘤內科主任、醫師、小兒血液腫瘤科主任及醫師、護理部相關單位督導及護
       理長擔任之。
     二、置幹事一至二人,由醫師或血庫組長擔任。
     三、前二項人員均由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
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內、外、婦、兒、麻醉科總醫師均應出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並得
     加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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