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資訊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5月19日 (三) 16:59由Wikijoe (對話)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資訊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06.27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6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升醫療照護品質,確保病人安全與提供適時資訊,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
         條規定,設置資訊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全院性資訊發展政策與方針,並定期檢討修訂之。
         二、規畫建置資訊作業環境及資訊基礎建設。
         三、協調全院各單位之資訊系統需求。
         四、調查分析全院使用單位對資訊系統相關作業之意見及反應,評估與檢討各項缺失,研
         擬可行之改進方案
         五、推動資訊安全及病人資料隱私教育訓練計畫。
         六、配合國家衛生政策,導入相關資訊技術,以提升本醫院資訊水準。
         七、培養全院各級人員基本資訊技術以提昇員工資訊能力。
         八、審議其他與資訊發展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人,均由院長聘任之,任
         期為一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人,均由院長聘任之,任
         期為一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下設小組,以推展特定之資訊系統任務。有關各組之任務功能與
         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請相關業務單位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