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醫療糾紛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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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加強醫療爭議調處功能,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保障就醫病患之權益,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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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加強醫療爭議調處功能,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保障就醫病患之權益,訂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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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要點。
第二條  本醫院醫療糾紛應依以下程序處理:
第二條  本醫院醫療糾紛應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醫療糾紛發生或可能發生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單位主管;其情節重大者,並應通知院長。
     一、醫療糾紛發生或可能發生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單位主管;其情節重大者,並應通知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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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醫療糾紛發生時,應由當事人連同單位主管負責與病患及病患家屬協調處理,同時並應照會社工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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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醫療糾紛發生時,應由當事人連同單位主管負責與病患及病患家屬協調處理,同時並應照會社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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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醫療糾紛經前項處理仍無法解決或涉及賠償問題時,應由當事人,經所隸直屬單位主管陳報院方。另應同時提出醫事過程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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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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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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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醫療糾紛經前項處理仍無法解決或涉及賠償問題時,應由當事人,經所隸直屬單位主管陳報院方。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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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院方於接獲陳報後,應儘速通知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召開會議。會議討論決議事項由院長核定,必要時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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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同時提出醫事過程與處理經過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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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有關單位(人員)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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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院方於接獲陳報後,應儘速通知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召開會議。會議討論決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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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由院長核定,必要時亦得聯絡有關單位(人員)協助處理。            
       本項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本項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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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員會應依會議決議與病患及病患家屬會談,並以協議和解為優先處理方式,必要時得邀同相關人員參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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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員會應依會議決議與病患及病患家屬會談,並以協議和解為優先處理方式,必要時得邀同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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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雙方於會談後如達成協議者,應立即簽報結果,協議成立後,須經本院法定代理人(院長)名義與對方當事人或其委任人及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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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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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簽具協議書,始得履行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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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雙方於會談後如達成協議者,應立即簽報結果,協議成立後,須經本院法定代理人(院長)名義與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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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當事人或其委任人及其親屬簽具協議書,始得履行協議內容。
     七、經會談仍未有共識時,本醫院應委請醫院法律顧問協助循法律訴訟途徑處理。
     七、經會談仍未有共識時,本醫院應委請醫院法律顧問協助循法律訴訟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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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當事人因醫療糾紛致可能負有法律責任時,本醫院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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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當事人因醫療糾紛致可能負有法律責任時,本醫院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病患提起訴訟時,醫院得商請法律顧問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一、病患提起訴訟時,醫院得商請法律顧問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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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訴訟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因判決內容而確定民事賠償者,本醫院得依第四條標準分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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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訴訟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因判決內容而確定民事賠償者,本醫院得依第四條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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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分攤之。
     三、涉及協議賠償而未提起訴訟者,本醫院得協助雙方訂定協議。若達成協議,則依協議內容處理。
     三、涉及協議賠償而未提起訴訟者,本醫院得協助雙方訂定協議。若達成協議,則依協議內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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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賠償、補償之分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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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賠償、補償之分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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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當事人醫療相關作業,造成病患傷害、死亡,致須賠償或補償病患及病患家屬者,其賠償金額確立後,本醫院應依下列標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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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當事人醫療相關作業,造成病患傷害、死亡,致須賠償或補償病患及病患家屬者,其賠償金額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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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分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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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本醫院應依下列標準與當事人分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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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無醫療處置不當者,由部科負擔0~40%,當事人負擔0~20%,院方負擔其餘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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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無醫療處置不當者,由部科負擔0~40%,當事人負擔0~20%,院方負擔其餘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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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除(一)以外者,由部科負擔0~20%,當事人負擔20~70%,院方負擔其餘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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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除(一)以外者,由部科負擔0~20%,當事人負擔20~70%,院方負擔其餘不足部分。
     二、前項疏失之判定由委員會討論決議之。
     二、前項疏失之判定由委員會討論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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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當事人自願循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經法院作出敗訴判決確定者,訴訟費應由當事人自負,其民事賠償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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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當事人自願循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經法院作出敗訴判決確定者,訴訟費應由當事人自負,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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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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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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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病患於本醫院發生醫療事故,經查非因相關人員疏失導致,而係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經病患或病患家屬提出賠償、補償或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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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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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等請求者,委員會得視其具體案件事實召開會議討論,決議是否給予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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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病患於本醫院發生醫療事故,經查非因相關人員疏失導致,而係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經病患或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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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屬提出賠償、補償或慰問金等請求者,委員會得視其具體案件事實召開會議討論,決議是否給予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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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金。
     二、前項慰問金之金額由委員會召開會議決議,經院長核准,始得給付。
     二、前項慰問金之金額由委員會召開會議決議,經院長核准,始得給付。
第六條  本醫院醫療糾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處理之。
第六條  本醫院醫療糾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處理之。
第七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七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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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6:29所做的修訂版本

80.06.19七十九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0.07.05高醫祕字第一四 O 九號函准予核備
96.12.19附設醫院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57號函公告

 
第一條  本醫院為加強醫療爭議調處功能,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保障就醫病患之權益,訂定本
     作業要點。
第二條  本醫院醫療糾紛應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醫療糾紛發生或可能發生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單位主管;其情節重大者,並應通知院長。
     二、醫療糾紛發生時,應由當事人連同單位主管負責與病患及病患家屬協調處理,同時並應照會社工人員
       協助。
     三、醫療糾紛經前項處理仍無法解決或涉及賠償問題時,應由當事人,經所隸直屬單位主管陳報院方。另
       應同時提出醫事過程與處理經過之書面報告。
     四、院方於接獲陳報後,應儘速通知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召開會議。會議討論決議事
       項由院長核定,必要時亦得聯絡有關單位(人員)協助處理。           
       本項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五、委員會應依會議決議與病患及病患家屬會談,並以協議和解為優先處理方式,必要時得邀同相關人員
       參與協助。
     六、雙方於會談後如達成協議者,應立即簽報結果,協議成立後,須經本院法定代理人(院長)名義與對
       方當事人或其委任人及其親屬簽具協議書,始得履行協議內容。
     七、經會談仍未有共識時,本醫院應委請醫院法律顧問協助循法律訴訟途徑處理。
第三條  當事人因醫療糾紛致可能負有法律責任時,本醫院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病患提起訴訟時,醫院得商請法律顧問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二、訴訟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因判決內容而確定民事賠償者,本醫院得依第四條標
       準分攤之。
     三、涉及協議賠償而未提起訴訟者,本醫院得協助雙方訂定協議。若達成協議,則依協議內容處理。
第四條  賠償、補償之分攤比例:
      一、因當事人醫療相關作業,造成病患傷害、死亡,致須賠償或補償病患及病患家屬者,其賠償金額確立
       後,本醫院應依下列標準與當事人分攤之:
      (一)無醫療處置不當者,由部科負擔0~40%,當事人負擔0~20%,院方負擔其餘不足部分。
      (二)排除(一)以外者,由部科負擔0~20%,當事人負擔20~70%,院方負擔其餘不足部分。
     二、前項疏失之判定由委員會討論決議之。
     三、當事人自願循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經法院作出敗訴判決確定者,訴訟費應由當事人自負,其民事
              賠償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五條  慰問金:
     一、病患於本醫院發生醫療事故,經查非因相關人員疏失導致,而係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經病患或病患
       家屬提出賠償、補償或慰問金等請求者,委員會得視其具體案件事實召開會議討論,決議是否給予慰
       問金。
     二、前項慰問金之金額由委員會召開會議決議,經院長核准,始得給付。
第六條  本醫院醫療糾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處理之。
第七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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