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遺失、遺留財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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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4所做的修訂版本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遺失、遺留財物作業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5.09.05八十五學年度法規會第二次議通過
                                             85.10.01(85)高醫法字第074號函頒布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遺失或遺留在本院之財物,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附
        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遺失、遺留財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遺失或遺留在本院之財物,由院內相關人員(或護士站)會同醫護人員清點財物封
        存,並設一登記簿由總務室專案管理。
第三條 遺失、遺留之財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科對診治之病患,因診療之必要,須清除其隨身攜帶之財物時按前條規定程序
            辦理。
    二、各護士站或社會服務室依可知資料查詢真正姓名、住址及電話,通知本人或其家
            屬於十日內到院領回。
    三、無前款詳細資料者,總務室或各護士站保管財物並公告一星期內,待所有人來認
            領。
    四、財物自公布日起一星期內,仍無人來認領者,由相關單位或護士站列明財物清單
            會同總務室、社會工作服務室轉警衛室依規定報告警署並將其物轉存。
第四條 經警察依規定辦理後,遺失物所有人仍未認領,而由警署將遺失物交由本院領取時,
        由社會工作服務室會同警衛室負責領取,並將所領取之財物列明清單交由社會工作服
        務室依左列規定及本院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一、金錢:由社會工作服務室轉為仁愛基金。
    二、貴重物品:由社會工作服務室會同總務室負責拍賣,並將所得之價金轉為仁愛基
            金。
    三、其他物品:由社會工作服務室依其物品性質列冊呈報捐給有需要者。
第五條 每年六月底由相關單位人員、警衛室、社會工作服務室會同總務室將處理個案情形彙
        整向院方核報。
第六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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