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遺失、遺留財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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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遺失或遺留在本院之財物,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遺失、遺留財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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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遺失或遺留在本院之財物,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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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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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失、遺留財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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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遺失或遺留在本院之財物,由院內相關人員(或護士站)會同醫護人員清點財物封存,並設一登記簿由總務室專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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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遺失或遺留在本院之財物,由院內相關人員(或護士站)會同醫護人員清點財物封存,並設一登記簿由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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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室專案管理。
第三條  遺失、遺留之財務,依左列規定辦理:
第三條  遺失、遺留之財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科對診治之病患,因診療之必要,須清除其隨身攜帶之財物時按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一、各科對診治之病患,因診療之必要,須清除其隨身攜帶之財物時按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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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護士站或社會服務室依可知資料查詢真正姓名、住址及電話,通知本人或其家屬於十日內到院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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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護士站或社會服務室依可知資料查詢真正姓名、住址及電話,通知本人或其家屬於十日內到院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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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無前款詳細資料者,總務室或各護士站保管財物並公告一星期內,待所有人來認領。
     三、無前款詳細資料者,總務室或各護士站保管財物並公告一星期內,待所有人來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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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財物自公布日起一星期內,仍無人來認領者,由相關單位或護士站列明財物清單會同總務室、社會工作服務室轉警衛室依規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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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財物自公布日起一星期內,仍無人來認領者,由相關單位或護士站列明財物清單會同總務室、社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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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警署並將其物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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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服務室轉警衛室依規定報告警署並將其物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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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警察依規定辦理後,遺失物所有人仍未認領,而由警署將遺失物交由本院領取時,由社會工作服務室會同警衛室負責領取,並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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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警察依規定辦理後,遺失物所有人仍未認領,而由警署將遺失物交由本院領取時,由社會工作服務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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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取之財物列明清單交由社會工作服務室依左列規定及本院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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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警衛室負責領取,並將所領取之財物列明清單交由社會工作服務室依左列規定及本院會計作業程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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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一、金錢:由社會工作服務室轉為仁愛基金。
     一、金錢:由社會工作服務室轉為仁愛基金。
     二、貴重物品:由社會工作服務室會同總務室負責拍賣,並將所得之價金轉為仁愛基金。
     二、貴重物品:由社會工作服務室會同總務室負責拍賣,並將所得之價金轉為仁愛基金。

在2011年4月20日 (三) 14:02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9.05八十五學年度法規會第二次議通過
85.10.01(85)高醫法字第0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遺失或遺留在本院之財物,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
     遺失、遺留財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遺失或遺留在本院之財物,由院內相關人員(或護士站)會同醫護人員清點財物封存,並設一登記簿由總
     務室專案管理。
第三條  遺失、遺留之財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科對診治之病患,因診療之必要,須清除其隨身攜帶之財物時按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二、各護士站或社會服務室依可知資料查詢真正姓名、住址及電話,通知本人或其家屬於十日內到院領回
       。
     三、無前款詳細資料者,總務室或各護士站保管財物並公告一星期內,待所有人來認領。
     四、財物自公布日起一星期內,仍無人來認領者,由相關單位或護士站列明財物清單會同總務室、社會工
       作服務室轉警衛室依規定報告警署並將其物轉存。
第四條  經警察依規定辦理後,遺失物所有人仍未認領,而由警署將遺失物交由本院領取時,由社會工作服務室會
     同警衛室負責領取,並將所領取之財物列明清單交由社會工作服務室依左列規定及本院會計作業程序辦
     理:
     一、金錢:由社會工作服務室轉為仁愛基金。
     二、貴重物品:由社會工作服務室會同總務室負責拍賣,並將所得之價金轉為仁愛基金。
     三、其他物品:由社會工作服務室依其物品性質列冊呈報捐給有需要者。
第五條  每年六月底由相關單位人員、警衛室、社會工作服務室會同總務室將處理個案情形彙整向院方核報。
第六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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