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自費醫療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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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17.第十四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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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12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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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17.第十四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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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22九十四學年度第十次醫療事業經營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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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12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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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23九十四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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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22九十四學年度第十次醫療事業經營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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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02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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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23九十四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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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17董事會第15屆第6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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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02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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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04.03高醫醫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doc|95.04.03高醫醫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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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17董事會第15屆第6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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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04.03高醫醫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doc|95.04.03高醫醫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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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保醫療服務品質,並獎勵開發非建保給付之自費醫療服務項目,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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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保醫療服務品質,並獎勵開發非建保給付之自費醫療服務項目,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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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及其他所屬醫療相關機構比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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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及其他所屬醫療相關機構比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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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費醫療係指全程自費,不含部份項目自費的病例,惟臨床科考量醫院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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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費醫療係指全程自費,不含部份項目自費的病例,惟臨床科考量醫院發展與醫學倫理後,經院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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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與醫學倫理後,經院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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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自費醫療服務提成項目包括自費手術、自費處置及院務會議通過之自費檢驗、檢查、診斷、衛材或裝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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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費醫療服務提成項目包括自費手術、自費處置及院務會議通過之自費檢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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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材料費包括一般材料費與特殊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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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診斷、衛材或裝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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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材料費應包含手術中使用之縫線刀片、開刀巾等等各項變動成本,及設備器材、房舍折舊、醫院管理費等固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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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材料費包括一般材料費與特殊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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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費醫療項目之一般材料費無法逐一列舉者,其成本計算以收入之25%至50%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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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材料費應包含手術中使用之縫線刀片、開刀巾等等各項變動成本,及設備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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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自費手術費之醫師提成比例為60%為科或個人績效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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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舍折舊、醫院管理費等固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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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術費之定義為該項所自費醫療項目收入扣除一般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藥品費及其他可計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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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費醫療項目之一般材料費無法逐一列舉者,其成本計算以收入之25%至5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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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材料費如無法逐一列舉者,手術費之計算以該項自費醫療服務收入扣除特殊材料費後,除以1.25至1.50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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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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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自費處置費之醫師提成比例60%為科或個人績效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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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自費手術費之醫師提成比例為60%為科或個人績效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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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置費之定義為該項自費醫療服務收入扣除一般材料費、特殊材料費、技工費、藥品費及其他可計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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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術費之定義為該項所自費醫療項目收入扣除一般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藥品費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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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材料費如無法逐一列舉者,處置費之計算以該項自費醫療服務收入,扣除特殊材料費、技工費、藥品費及其他可計算費用後,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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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可計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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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1.25至1.50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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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材料費如無法逐一列舉者,手術費之計算以該項自費醫療服務收入扣除特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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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以檢驗、檢查、特殊材料裝置及專業診斷之自費醫療項目,扣除可計及不可計成本後提撥60%為科或個人績效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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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後,除以1.25至1.50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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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費診察總評部份比照現制診察費提成比例計算個人績效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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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自費處置費之醫師提成比例60%為科或個人績效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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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各自費項目得考量醫學倫理、實證醫學或對醫院貢獻,另訂提成比例,並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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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置費之定義為該項自費醫療服務收入扣除一般材料費、特殊材料費、技工費、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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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科主治醫師依診療需要,轉介病人施行本條第一項自費醫療服務者,須經院務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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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及其他可計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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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自費醫療項目之提成點數超過固定薪額度部份以每點一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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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材料費如無法逐一列舉者,處置費之計算以該項自費醫療服務收入,扣除特殊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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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績效總點數未達固定薪額度時,醫師薪資依據現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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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費、技工費、藥品費及其他可計算費用後,除以1.25至1.50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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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所稱固定薪係指本俸、學術研究費及臨床津貼。醫師如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身分者,固定薪額度分別以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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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以檢驗、檢查、特殊材料裝置及專業診斷之自費醫療項目,扣除可計及不可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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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80%、90%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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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提撥60%為科或個人績效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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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自費醫療項目與一般醫療項目提成總點數合計每月以五十萬元為上限,超過部份之提成點數一律納入各臨床科之代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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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費診察總評部份比照現制診察費提成比例計算個人績效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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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一年後需提出來逐項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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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各自費項目得考量醫學倫理、實證醫學或對醫院貢獻,另訂提成比例,並經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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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醫療事業經營決策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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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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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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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科主治醫師依診療需要,轉介病人施行本條第一項自費醫療服務者,須經院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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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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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自費醫療項目之提成點數超過固定薪額度部份以每點一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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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績效總點數未達固定薪額度時,醫師薪資依據現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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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所稱固定薪係指本俸、學術研究費及臨床津貼。醫師如具教授、副教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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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講師身分者,固定薪額度分別以60%、70%、80%、90%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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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自費醫療項目與一般醫療項目提成總點數合計每月以五十萬元為上限,超過部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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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成點數一律納入各臨床科之代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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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一年後需提出來逐項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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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醫療事業經營決策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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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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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0:01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1.17.第十四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94.12.12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務會議通過
95.02.22九十四學年度第十次醫療事業經營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95.02.23九十四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3.02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03.17董事會第15屆第6次董事會議通過
95.04.03高醫醫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確保醫療服務品質,並獎勵開發非建保給付之自費醫療服務項目,訂定本辦法。
     本校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及其他所屬醫療相關機構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費醫療係指全程自費,不含部份項目自費的病例,惟臨床科考量醫院發展與醫學倫理後,經院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
     限。自費醫療服務提成項目包括自費手術、自費處置及院務會議通過之自費檢驗、檢查、診斷、衛材或裝置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材料費包括一般材料費與特殊材料費。
     一般材料費應包含手術中使用之縫線刀片、開刀巾等等各項變動成本,及設備器材、房舍折舊、醫院管理費等固定成本。
     自費醫療項目之一般材料費無法逐一列舉者,其成本計算以收入之25%至50%計算之。
第四條  自費手術費之醫師提成比例為60%為科或個人績效點數。
     手術費之定義為該項所自費醫療項目收入扣除一般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藥品費及其他可計算費用。
     一般材料費如無法逐一列舉者,手術費之計算以該項自費醫療服務收入扣除特殊材料費後,除以1.25至1.50計算之。
第五條  自費處置費之醫師提成比例60%為科或個人績效點數。
     處置費之定義為該項自費醫療服務收入扣除一般材料費、特殊材料費、技工費、藥品費及其他可計算費用。
     一般材料費如無法逐一列舉者,處置費之計算以該項自費醫療服務收入,扣除特殊材料費、技工費、藥品費及其他可計算費用後,除
     以1.25至1.50計算之。
第六條  以檢驗、檢查、特殊材料裝置及專業診斷之自費醫療項目,扣除可計及不可計成本後提撥60%為科或個人績效點數。
     自費診察總評部份比照現制診察費提成比例計算個人績效點數。
     本條各自費項目得考量醫學倫理、實證醫學或對醫院貢獻,另訂提成比例,並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臨床科主治醫師依診療需要,轉介病人施行本條第一項自費醫療服務者,須經院務會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  自費醫療項目之提成點數超過固定薪額度部份以每點一元計算。
     個人績效總點數未達固定薪額度時,醫師薪資依據現制計算。
     第一項所稱固定薪係指本俸、學術研究費及臨床津貼。醫師如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身分者,固定薪額度分別以60%、
     70%、80%、90%計算之。
第八條  自費醫療項目與一般醫療項目提成總點數合計每月以五十萬元為上限,超過部份之提成點數一律納入各臨床科之代訓費。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一年後需提出來逐項檢討。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醫療事業經營決策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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