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醫學研究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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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6.06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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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6.06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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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要點依臨床醫學研究部組織業務職掌作業要點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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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要點依臨床醫學研究部組織業務職掌作業要點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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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研究室之使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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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研究室之使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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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本校教職員工通過國科會、衛生署及其他單位經費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或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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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本校教職員工通過國科會、衛生署及其他單位經費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或能提出完整之研究計畫者可隨時向研究室主任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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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之研究計畫者可隨時向研究室主任提出申請經醫研部主任同意後,參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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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醫研部主任同意後,參與研究計畫之教師、醫師、技術人員、研究生、研究助理皆可使用,每次申請使用期限取長一年,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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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之教師、醫師、技術人員、研究生、研究助理皆可使用,每次申請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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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使用,於期滿前一個月內再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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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長一年,如需繼續使用,於期滿前一個月內再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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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時須提出完整之計劃及參與研究計劃之人員名單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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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時須提出完整之計劃及參與研究計劃之人員名單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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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研究室開放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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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研究室開放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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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班時間皆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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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班時間皆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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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下班時間須先經室主任或管理人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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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下班時間須先經室主任或管理人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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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驗桌必須於每次實驗進行完畢後將桌面清理乾淨,且不得以私人物品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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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驗桌必須於每次實驗進行完畢後將桌面清理乾淨,且不得以私人物品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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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使用研究室如須將個人使用之儀器或實驗用品放置於研究室,需先向室主任申請核准經醫研部主任核准後始可置放,放置位置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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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使用研究室如須將個人使用之儀器或實驗用品放置於研究室,需先向室主任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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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小依實際需要核定,若超過二個月未進行實驗,須將該儀器或實驗用品撤離。有特殊情況需超過二個月者,須先專案向部主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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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醫研部主任核准後始可置放,放置位置及空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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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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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依實際需要核定,若超過二個月未進行實驗,須將該儀器或實驗用品撤離。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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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前條經核准放置在研究室之個人儀器,應開放供公共使用,擬使用者應與該儀器所有人協調後才可使用,儀器之維修由所有人自行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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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況需超過二個月者,須先專案向部主任申請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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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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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前條經核准放置在研究室之個人儀器,應開放供公共使用,擬使用者應與該儀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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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贈與醫研部之儀器,須經部主任同意後,報備校方(或院方)辦理財產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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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協調後才可使用,儀器之維修由所有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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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每兩個月定期舉行部務會議,討論各共用研究室之應用及管堙情形,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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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贈與醫研部之儀器,須經部主任同意後,報備校方(或院方)辦理財產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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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醫研部所屬各共用研究室之管理細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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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每兩個月定期舉行部務會議,討論各共用研究室之應用及管堙情形,必要時得召開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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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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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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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醫研部所屬各共用研究室之管理細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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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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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1:20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6.06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85.06.17(85)高醫法字第0五八號函頒布

第一條  本要點依臨床醫學研究部組織業務職掌作業要點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研究室之使用資格:
     一、凡本校教職員工通過國科會、衛生署及其他單位經費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或能提出完整之研究計畫者可隨時向研究室主任提出申請
       經醫研部主任同意後,參與研究計畫之教師、醫師、技術人員、研究生、研究助理皆可使用,每次申請使用期限取長一年,如需
       繼續使用,於期滿前一個月內再次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須提出完整之計劃及參與研究計劃之人員名單備查。
第三條  研究室開放使用時間:
     一、上班時間皆可使用。
     二、下班時間須先經室主任或管理人員同意。
第四條  實驗桌必須於每次實驗進行完畢後將桌面清理乾淨,且不得以私人物品佔用。
第五條  使用研究室如須將個人使用之儀器或實驗用品放置於研究室,需先向室主任申請核准經醫研部主任核准後始可置放,放置位置及空間
     大小依實際需要核定,若超過二個月未進行實驗,須將該儀器或實驗用品撤離。有特殊情況需超過二個月者,須先專案向部主任申請
     核可。
第六條  前條經核准放置在研究室之個人儀器,應開放供公共使用,擬使用者應與該儀器所有人協調後才可使用,儀器之維修由所有人自行負
     責。
第七條  贈與醫研部之儀器,須經部主任同意後,報備校方(或院方)辦理財產移轉登記。
第八條  每兩個月定期舉行部務會議,討論各共用研究室之應用及管堙情形,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醫研部所屬各共用研究室之管理細則另定之。
第十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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