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移植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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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移植中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B2%BE%B4%D3%A4%A4%A4%DF%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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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19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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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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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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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2.2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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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3.09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6號函公布.doc|93.03.09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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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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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發展器官移植及移植免疫學之研究、提昇臨床服務,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置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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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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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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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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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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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2.2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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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合院內器官移植部門及相關醫學研究人力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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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3.09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6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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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致力移植免疫學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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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發展器官移植及移植免疫學之研究、提昇臨床服務,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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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致力器官移植基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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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條規定,設置移植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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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器官移植之教學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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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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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跨科系及跨院之器官組織細胞基因轉植技術之交流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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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合院內器官移植部門及相關醫學研究人力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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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供完整之臨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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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致力移植免疫學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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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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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致力器官移植基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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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得應器官移植需要設各器官移植小組,如肝臟移植、腎臟移植、肺臟移植、心臟移植、骨髓移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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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器官移植之教學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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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角膜移植等,各組置組長一人,另置行政人員、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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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跨科系及跨院之器官組織細胞基因轉植技術之交流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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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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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供完整之臨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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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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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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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院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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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得應器官移植需要設各器官移植小組,如肝臟移植、腎臟移植、肺臟移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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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臟移植、骨髓移植及角膜移植等,各組置組長一人,另置行政人員、研究人員、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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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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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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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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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9日 (二) 15:14的目前修訂版本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02.2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93.03.09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6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發展器官移植及移植免疫學之研究、提昇臨床服務,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置移植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院內器官移植部門及相關醫學研究人力與資源。
     二、致力移植免疫學之研究。
     三、致力器官移植基礎研究。
     四、提供器官移植之教學與資訊。
     五、提供跨科系及跨院之器官組織細胞基因轉植技術之交流與應用。
     六、提供完整之臨床服務。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得應器官移植需要設各器官移植小組,如肝臟移植、腎臟移植、肺臟移植、心臟移植、骨髓移植及
     角膜移植等,各組置組長一人,另置行政人員、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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