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癌症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1年4月19日 (二) 16:13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0.04.18八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九次會議通過
90.04.23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
90.04.30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90.05.19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90.05.28(90)高醫醫法字第00六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昇癌症治療品質,並因應癌症治療、研究之發展及需要,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置
     癌症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成 立癌症治療團隊,推動整合式跨科室醫療工作,提昇癌症醫療品質。
     二、推廣防患癌症知識及提供癌症疾病之諮詢服務。
     三、充分利用癌症研究資源,研究本土性癌症。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遴選,報請本校
     校長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設行政、研究、醫療、教學等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等若干
     人。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