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理解剖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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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倡導與鼓勵遺體解剖之風氣,提昇醫療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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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倡導與鼓勵遺體解剖之風氣,提昇醫療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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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提供遺體予本院施行病理解剖事務悉依本要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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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凡提供遺體予本院施行病理解剖事務悉依本要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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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醫師進行遺體病理解剖,應獲得最近親屬簽署之「病理解剖同意書」(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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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醫師進行遺體病理解剖,應獲得最近親屬簽署之「病理解剖同意書」(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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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醫師擬施行病患遺體解剖時,應填「病理解剖申請書」(表二)呈核後,由總務室文書組編號登記。另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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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醫師擬施行病患遺體解剖時,應填「病理解剖申請書」(表二)呈核後,由總務室文書組編號登記。另填具「病理解剖報告書」(表三)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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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病理解剖報告書」(表三)後附「病理解剖同意書」向當地地方法院檢察官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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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理解剖同意書」向當地地方法院檢察官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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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手續完備後,病理解剖醫師應自行或會同原申請醫師於病患往生後二日內施行病理解剖,並於該病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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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手續完備後,病理解剖醫師應自行或會同原申請醫師於病患往生後二日內施行病理解剖,並於該病患之「遺體處理單」(表四)上簽章及註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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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體處理單」(表四)上簽章及註明解剖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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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剖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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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已簽署同書提供本醫院病理解剖之病患往生後,於醫囑及出院通知單上註明「病理解剖案,請予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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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已簽署同書提供本醫院病理解剖之病患往生後,於醫囑及出院通知單上註明「病理解剖案,請予以記帳」,業務室請配合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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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帳」,業務室請配合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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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凡在本醫院往生後提供遺體予病理解剖,補助其喪葬費用伍萬元整。其非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在十萬元以內全免,逾十萬元以上另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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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凡在本醫院往生後提供遺體予病理解剖,補助其喪葬費用伍萬元整。其非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在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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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家屬得於簽署領款收據(表五)後領取喪葬補助費,另本院除致贈感謝狀藉申謝忱,並與學院合辦慰靈大典追思捐贈者善行義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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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以內全免,逾十萬元以上另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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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醫院醫師向往生者家屬解說病理解剖事宜,並獲同意且完成解剖者,得予獎勵,每件遺體解剖申請案總獎勵金一萬元,由臨床科、病理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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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家屬得於簽署領款收據(表五)後領取喪葬補助費,另本院除致贈感謝狀藉申謝忱,並與學院合辦慰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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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服務室依50%、30%、20%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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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追思捐贈者善行義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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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減免或支付費用,均由社會服務科目項下全額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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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醫院醫師向往生者家屬解說病理解剖事宜,並獲同意且完成解剖者,得予獎勵,每件遺體解剖申請案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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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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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金一萬元,由臨床科、病理科、社會服務室依50%、30%、20%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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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減免或支付費用,均由社會服務科目項下全額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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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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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4月3日 (二) 13:42的目前修訂版本

86.06.11(86)高醫法字第0三0號函訂定頒布
95.05.17九十四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95.06.29九十四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過過
95.07.03高醫醫法字第0950100007號函公布

一、	為倡導與鼓勵遺體解剖之風氣,提昇醫療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提供遺體予本院施行病理解剖事務悉依本要點處理。
三、	醫師進行遺體病理解剖,應獲得最近親屬簽署之「病理解剖同意書」(表一)。
四、	醫師擬施行病患遺體解剖時,應填「病理解剖申請書」(表二)呈核後,由總務室文書組編號登記。另填具「病理解剖報告書」(表三)後附
        「病理解剖同意書」向當地地方法院檢察官報備。
五、	手續完備後,病理解剖醫師應自行或會同原申請醫師於病患往生後二日內施行病理解剖,並於該病患之「遺體處理單」(表四)上簽章及註明解
        剖完成時間。
六、	已簽署同書提供本醫院病理解剖之病患往生後,於醫囑及出院通知單上註明「病理解剖案,請予以記帳」,業務室請配合處理之。
七、	凡在本醫院往生後提供遺體予病理解剖,補助其喪葬費用伍萬元整。其非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在十萬元以內全免,逾十萬元以上另案申請。
八、	家屬得於簽署領款收據(表五)後領取喪葬補助費,另本院除致贈感謝狀藉申謝忱,並與學院合辦慰靈大典追思捐贈者善行義舉。
九、	本醫院醫師向往生者家屬解說病理解剖事宜,並獲同意且完成解剖者,得予獎勵,每件遺體解剖申請案總獎勵金一萬元,由臨床科、病理科、社
        會服務室依50%、30%、20%比例分配之。
十、	本要點減免或支付費用,均由社會服務科目項下全額提撥。
十一、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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