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歷作業獎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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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2(91)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頒布
97.03.19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高本醫院病歷完成時效,特定訂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執行單位為病歷室;協辦單位為資訊室、護理部、會計室。
第三條  住院醫師於病人辦理出院後24小時內,將出院病歷送回病歷室,經審查完成並有主治醫師簽章者,每本
     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一百元;24~48小時內完成者,每本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五十元。
第四條  一、出院病歷經審查逾二日未完成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罰扣一百元,住院醫師罰扣五十元,累
       計至病歷完成並送回病歷室為止。
     二、門診病歷於門診結束後送回病歷室,經審查未完成或逾期未回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或代
       診醫師)罰扣一百元。
第五條  一、出院病歷以病人出院日為計算起始日,病人出院之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
       此類推(日曆日)。
     二、門診病歷以就診日為計算起始日,至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此類推(日曆
       日)。
第六條  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以病人出院時電腦所記載者為準。
第七條  病歷室應每日以簡訊方式傳送「未完成病歷通知」及每週送「病歷出院未回暨未完成通知單」給各所屬醫
     師。
第八條  一、各醫師應隨時自行於電腦上查知未歸還及未完成病歷。如有錯誤時,應於次月十日前向病歷室提出申
       覆予以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二、病人住院中,主治醫師或住院醫師如更換者,病房書記應立即辦理更改,如資料不正確,由輸入者負
       責。
     三、置放在病房的出院病歷,應由病房書記負保管之責。
第九條  本要點所稱之「未完成病歷」係指
     一、出院病歷中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一)病歷封面之診斷
       (二)住院病歷之診斷
       (三)出院病歷摘要
       (四)住院摘要
       (五)病程紀錄
       (六)醫囑單
       (七)手術紀錄
       (八)癌症診療計畫書
     二、門診病歷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病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包含身高、體重、血壓、心跳、過去病史、家族史、接觸史、旅遊史、過敏
       史、職業工作概況。
第十條  代訓醫師亦比照本要點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為訂定基本審查程序,執行單位得因業務需要,另訂定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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