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歷作業獎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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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2(91)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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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19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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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2(91)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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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10號函公布.doc|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1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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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19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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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10號函公布.doc|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1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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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本醫院病歷完成時效,特定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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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要點執行單位為病歷室;協辦單位為資訊室、護理部、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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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住院醫師於病人辦理出院後24小時內,將出院病歷送回病歷室,經審查完成並有主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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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提高本醫院病歷完成時效,特定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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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章者,每本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一百元;24~48小時內完成者,每本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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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執行單位為病歷室;協辦單位為資訊室、護理部、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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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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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住院醫師於病人辦理出院後24小時內,將出院病歷送回病歷室,經審查完成並有主治醫師簽章者,每本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一百元;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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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一、出院病歷經審查逾二日未完成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罰扣一百元,住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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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時內完成者,每本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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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扣五十元,累計至病歷完成並送回病歷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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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出院病歷經審查逾二日未完成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罰扣一百元,住院醫師罰扣五十元,累計至病歷完成並送回病歷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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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門診病歷於門診結束後送回病歷室,經審查未完成或逾期未回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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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門診病歷於門診結束後送回病歷室,經審查未完成或逾期未回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或代診醫師)罰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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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治醫師(或代診醫師)罰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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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一)出院病歷以病人出院日為計算起始日,病人出院之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此類推(日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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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一、出院病歷以病人出院日為計算起始日,病人出院之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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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門診病歷以就診日為計算起始日,至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此類推(日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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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之計算以此類推(日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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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以病人出院時電腦所記載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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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門診病歷以就診日為計算起始日,至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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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病歷室應每日以簡訊方式傳送「未完成病歷通知」及每週送「病歷出院未回暨未完成通知單」給各所屬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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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此類推(日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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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一)各醫師應隨時自行於電腦上查知未歸還及未完成病歷。如有錯誤時,應於次月十日前向病歷室提出申覆予以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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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以病人出院時電腦所記載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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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病人住院中,主治醫師或住院醫師如更換者,病房書記應立即辦理更改,如資料不正確,由輸入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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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病歷室應每日以簡訊方式傳送「未完成病歷通知」及每週送「病歷出院未回暨未完成通知
+
   (三)置放在病房的出院病歷,應由病房書記負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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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給各所屬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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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所稱之「未完成病歷」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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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一、各醫師應隨時自行於電腦上查知未歸還及未完成病歷。如有錯誤時,應於次月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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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院病歷中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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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病歷室提出申覆予以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
     1. 病歷封面之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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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病人住院中,主治醫師或住院醫師如更換者,病房書記應立即辦理更改,如資料不正
+
     2. 住院病歷之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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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由輸入者負責。
+
     3. 出院病歷摘要
-
          三、置放在病房的出院病歷,應由病房書記負保管之責。
+
     4. 住院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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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所稱之「未完成病歷」係指
+
     5. 病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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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院病歷中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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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醫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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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病歷封面之診斷
+
     7. 手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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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住院病歷之診斷
+
     8. 癌症診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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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院病歷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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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門診病歷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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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住院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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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包含身高、體重、血壓、心跳、過去病史、家族史、接觸史、旅遊史、過敏史、職業工作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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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病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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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代訓醫師亦比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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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醫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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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要點為訂定基本審查程序,執行單位得因業務需要,另訂定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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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手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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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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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癌症診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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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門診病歷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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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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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基本資料,包含身高、體重、血壓、心跳、過去病史、家族史、接觸史、旅遊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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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敏史、職業工作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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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代訓醫師亦比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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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為訂定基本審查程序,執行單位得因業務需要,另訂定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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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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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9日 (四) 16:50的目前修訂版本

91.1.22(91)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頒布
97.03.19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10號函公布

一、	為提高本醫院病歷完成時效,特定訂本要點。
二、	本要點執行單位為病歷室;協辦單位為資訊室、護理部、會計室。
三、	住院醫師於病人辦理出院後24小時內,將出院病歷送回病歷室,經審查完成並有主治醫師簽章者,每本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一百元;24~48
    小時內完成者,每本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五十元。
四、 (一)出院病歷經審查逾二日未完成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罰扣一百元,住院醫師罰扣五十元,累計至病歷完成並送回病歷室為止。
   (二)門診病歷於門診結束後送回病歷室,經審查未完成或逾期未回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或代診醫師)罰扣一百元。
五、 (一)出院病歷以病人出院日為計算起始日,病人出院之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此類推(日曆日)。
   (二)門診病歷以就診日為計算起始日,至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此類推(日曆日)。
六、	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以病人出院時電腦所記載者為準。
七、	病歷室應每日以簡訊方式傳送「未完成病歷通知」及每週送「病歷出院未回暨未完成通知單」給各所屬醫師。
八、 (一)各醫師應隨時自行於電腦上查知未歸還及未完成病歷。如有錯誤時,應於次月十日前向病歷室提出申覆予以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二)病人住院中,主治醫師或住院醫師如更換者,病房書記應立即辦理更改,如資料不正確,由輸入者負責。
   (三)置放在病房的出院病歷,應由病房書記負保管之責。
九、	本要點所稱之「未完成病歷」係指
   (一)出院病歷中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1. 病歷封面之診斷
     2. 住院病歷之診斷 
     3. 出院病歷摘要
     4. 住院摘要
     5. 病程紀錄
     6. 醫囑單
     7. 手術紀錄
     8. 癌症診療計畫書
   (二)門診病歷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病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包含身高、體重、血壓、心跳、過去病史、家族史、接觸史、旅遊史、過敏史、職業工作概況。
十、	代訓醫師亦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一、	本要點為訂定基本審查程序,執行單位得因業務需要,另訂定施行細則。
十二、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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