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營養支援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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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營養支援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C0%E7%BE%69%A4%E4%B4%A9%A9%65%AD%FB%B7%7C%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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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24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營養支援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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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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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7號公布.doc|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7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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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7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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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昇全院營養醫療照護品質,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營養支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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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昇全院營養醫療照護品質,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營養支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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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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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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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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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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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監督及管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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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監督及管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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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營養支援組臨床業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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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營養支援組臨床業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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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膳食管理組膳食供應品質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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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膳食管理組膳食供應品質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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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議營養醫療照護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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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議營養醫療照護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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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規劃及執行營養醫療教學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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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規劃及執行營養醫療教學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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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規劃及執行營養醫療品質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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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規劃及執行營養醫療品質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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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為執行及管理臨床營養照護,本委員會得設營養支援組及膳食管理組,以執行全院靜脈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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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為執行及管理臨床營養照護,本委員會得設營養支援組及膳食管理組,以執行全院靜脈暨腸道營養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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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腸道營養醫療,膳食供應之政策、訓練、品質管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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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膳食供應之政策、訓練、品質管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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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並置召集人一人,幹事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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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並置召集人一人,幹事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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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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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召集人、委員及幹事由本醫院院長就本醫院職員工選聘,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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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人、委員及幹事由本醫院院長就本醫院職員工選聘,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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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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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表決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贊成為通過。凡有重大決議事項,需由召集人轉呈院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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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決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贊成為通過。凡有重大決議事項,需由召集人轉呈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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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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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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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4:00的目前修訂版本

96.01.24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營養支援委員會通過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7號公布

 
第一條  為提昇全院營養醫療照護品質,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營養支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監督及管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二、審議營養支援組臨床業務指標。
     三、審議膳食管理組膳食供應品質指標。
     四、審議營養醫療照護品質。
     五、規劃及執行營養醫療教學訓練計畫。
     六、規劃及執行營養醫療品質管理計畫。
第三條  為執行及管理臨床營養照護,本委員會得設營養支援組及膳食管理組,以執行全院靜脈暨腸道營養醫療,
     膳食供應之政策、訓練、品質管理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並置召集人一人,幹事二人。
     前項召集人、委員及幹事由本醫院院長就本醫院職員工選聘,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表決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贊成為通過。凡有重大決議事項,需由召集人轉呈院長核定。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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