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接受外國人或華僑醫師臨床進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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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加強國際合作,促進醫療技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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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醫院為加強國際合作,促進醫療技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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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外國人或華僑領有外國醫師證書,並於國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一年以上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臨床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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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國人或華僑領有外國醫師證書,並於國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一年以上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臨床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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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臨床進修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者,得酌予延長,其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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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臨床進修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者,得酌予延長,其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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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進修起始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並填具本醫院申請書(附件),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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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進修起始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並填具本醫院申請書(附件),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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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護照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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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護照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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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國醫師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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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國醫師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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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外國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療業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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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外國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療業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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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臨床進修計劃書(包括臨床進修目的、起訖時間、科別、指導醫師、臨床進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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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臨床進修計劃書(包括臨床進修目的、起訖時間、科別、指導醫師、臨床進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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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推薦函:以醫療機構之負責人或主管推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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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推薦函:以醫療機構之負責人或主管推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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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贊助人或財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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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贊助人或財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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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健康證明書(包括B型肝炎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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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健康證明書(包括B型肝炎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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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由專責指導醫師向部、科主任提出,會簽本醫院臨床教育訓練部、人事室、呈送院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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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由專責指導醫師向部、科主任提出,會簽本醫院臨床教育訓練部、人事室、呈送院方核准。
     經院方核准之申請案,由人事室負責檢具必要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院方核准之申請案,由人事室負責檢具必要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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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受訓名額由本醫院各臨床部、科主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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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訓名額由本醫院各臨床部、科主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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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接受申請之部、科應指派專責醫師,負責指導受訓醫師之臨床進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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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接受申請之部、科應指派專責醫師,負責指導受訓醫師之臨床進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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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受訓醫師應在指導醫師之監督指導下,參與本醫院臨床醫療、參加科內會議,並協助科內教學與學術之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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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受訓醫師應在指導醫師之監督指導下,參與本醫院臨床醫療、參加科內會議,並協助科內教學與學術之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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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受訓人員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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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受訓人員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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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薪津:本醫院不支給任何薪津,膳宿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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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薪津:本醫院不支給任何薪津,膳宿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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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訓負用:免收行政代辦費及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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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訓負用:免收行政代辦費及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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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服裝:免費供應醫師服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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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服裝:免費供應醫師服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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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就醫保險:自行選擇參加本國全民健康保險或商業保險,但保險費由受訓人員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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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就醫保險:自行選擇參加本國全民健康保險或商業保險,但保險費由受訓人員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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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就醫優待:於進修期間,享有住院醫師標準之本職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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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就醫優待:於進修期間,享有住院醫師標準之本職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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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經指導醫師考核通過,並經受訓部、科主任認可後,核發進修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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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經指導醫師考核通過,並經受訓部、科主任認可後,核發進修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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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國家及本醫院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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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國家及本醫院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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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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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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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9日 (四) 17:12的目前修訂版本

91.10.23九十一學年度院務會議第三次會議通過
91.11.07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1.11.21(91)高醫醫法第00四號函公布

一、  本醫院為加強國際合作,促進醫療技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  外國人或華僑領有外國醫師證書,並於國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一年以上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臨床進修。
三、  申請臨床進修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者,得酌予延長,其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四、  進修起始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並填具本醫院申請書(附件),檢附下列文件:
  (一)護照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外國醫師證書影本。
  (三)在外國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療業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四)臨床進修計劃書(包括臨床進修目的、起訖時間、科別、指導醫師、臨床進修項目)。
  (五)推薦函:以醫療機構之負責人或主管推薦為原則。  
  (六)贊助人或財力證明文件。
  (七)健康證明書(包括B型肝炎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查)。
五、  由專責指導醫師向部、科主任提出,會簽本醫院臨床教育訓練部、人事室、呈送院方核准。
     經院方核准之申請案,由人事室負責檢具必要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六、  受訓名額由本醫院各臨床部、科主管決定。
七、  接受申請之部、科應指派專責醫師,負責指導受訓醫師之臨床進修事宜。
八、  受訓醫師應在指導醫師之監督指導下,參與本醫院臨床醫療、參加科內會議,並協助科內教學與學術之研究等。
九、  受訓人員之待遇:
  (一)薪津:本醫院不支給任何薪津,膳宿自理。
  (二)受訓負用:免收行政代辦費及訓練費用。
  (三)服裝:免費供應醫師服二件。
  (四)就醫保險:自行選擇參加本國全民健康保險或商業保險,但保險費由受訓人員全額負擔。
  (五)就醫優待:於進修期間,享有住院醫師標準之本職優待。
十、  經指導醫師考核通過,並經受訓部、科主任認可後,核發進修證明書。
十一、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國家及本醫院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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