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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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9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議性騷擾申訴事件及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擬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兼任,
          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院長得遴聘性別
          、勞工、心理、法律等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行政主管代表及職員工代表等組成。
          前項委員裡至少有二位職員工代表,女性委員至少六人。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由繼任委員擔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院長就職員工擇聘,負責受理案件、記錄及行政事務,任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現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需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以不公開舉行,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評
          議人員,應對案件內容予以保密,違反者得由召集人終止其參與;列席人員亦應負保密責任。
第七條    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          事人應
          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評議時得邀請當事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單位派員到場說明。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家及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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