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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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M%AC%F6%A9%C0%C2%E5%B0%7C%A9%CA%C4%CC%C2Z%A5%D3%B6D%B5%FB%C4%B3%A9e%AD%FB%B7%7C%B3%5D%B8m%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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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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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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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9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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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98號函公布.doc|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9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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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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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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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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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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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評議性騷擾申訴事件及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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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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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擬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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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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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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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評議性騷擾申訴事件及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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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院長得遴聘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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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擬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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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心理、法律等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行政主管代表及職員工代表等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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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兼任,並為會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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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裡至少有二位職員工代表,女性委員至少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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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院長得遴聘性別、勞工、心理、法律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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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由繼任委員擔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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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行政主管代表及職員工代表等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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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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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裡至少有二位職員工代表,女性委員至少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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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院長就職員工擇聘,負責受理案件、記錄及行政事務,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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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由繼任委員擔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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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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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院長就職員工擇聘,負責受理案件、記錄及行政事務,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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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現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需出席委員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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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現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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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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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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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以不公開舉行,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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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以不公開舉行,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應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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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人員,應對案件內容予以保密,違反者得由召集人終止其參與;列席人員亦應負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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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內容予以保密,違反者得由召集人終止其參與;列席人員亦應負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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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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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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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          事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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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應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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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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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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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申請,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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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申請,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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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評議時得邀請當事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單位派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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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評議時得邀請當事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單位派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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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家及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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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家及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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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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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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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20日 (三) 15:52的目前修訂版本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9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議性騷擾申訴事件及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擬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兼任,並為會議主
     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院長得遴聘性別、勞工、心理、法律等相
     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行政主管代表及職員工代表等組成。
     前項委員裡至少有二位職員工代表,女性委員至少六人。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由繼任委員擔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院長就職員工擇聘,負責受理案件、記錄及行政事務,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現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以不公開舉行,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應對案
     件內容予以保密,違反者得由召集人終止其參與;列席人員亦應負保密責任。
第七條  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
     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應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
     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評議時得邀請當事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單位派員到場說明。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家及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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