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急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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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急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M%AC%F6%A9%C0%C2%E5%B0%7C%AB%E6%B6E%C2%E5%C0%F8%AB%7E%BD%E8%BCf%C4%B3%A9e%AD%FB%B7%7C%B3%5D%B8m%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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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急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AB%E6%B6%45%C2%E5%C0%F8%AB%7E%BD%E8%BC%66%C4%B3%A9%65%AD%FB%B7%7C%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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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6.11.19.96學年度急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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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1.19.96學年度急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96.12.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2.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59號函公告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59號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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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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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4所做的修訂版本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急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11.19.96學年度急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96.12.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59號函公告
第一條	本醫院為確保急診病患權益,持續創造適切的醫療照護品質,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
           條規定,設置急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目標如下: 
           一、督導及評估急診相關醫療品質委員會之組織功能與品質促進計畫。
           二、定期辦理醫療品質教育訓練計畫及推展適當醫療品質改善活動,以持續提昇醫療照護
               品質。
           三、配合醫院經營發展方針及顧客滿意需求,持續推動醫療品質管理計畫,以全面提昇醫
               院技術性品質。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急診醫療品質發展目標與推動策略。
           二、辦理急診醫療品質促進計畫之教育訓練。
           三、協調與處理執行醫療品質計畫系統問題。
           四、監測與評估急診醫療品質促進計畫成效。
           五、推動急診醫療品質標準化、資訊化管理。
第四條	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主任委員: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擔任),綜理委員會一切事宜。
           二、幹事:置幹事一至三人,負責推動、協調委員會相關任務、辦理委員會行政事務。
           三、委員: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負責協調推動委員會任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幹事、委員任期為一年,均由院長聘任之,如有職務異動,應由職務
           接替者(或代理人)自動遞補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乙次。會議內容應包括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品
           質計畫執行情形、提案討論等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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