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志願捐贈器官喪葬費、醫藥費補助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個修訂)
第1行: 第1行:
-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志願捐贈器官喪葬費、醫藥費補助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A7%D3%C4%40%AE%BD%C3%D8%BE%B9%A9%78%B3%E0%B8%AE%B6%4F%A1%42%C2%E5%C3%C4%B6%4F%B8%C9%A7%55%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
:::::::::::93.06.25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媒體:93.07.15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實施.doc|93.07.15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實施]]
<pre>
<pre>
-
                                        93.06.25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7.15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使器官功能障礙之病患能獲得器官、眼角膜之移植,重獲健康生活,極須鼓勵捐
第一條 為使器官功能障礙之病患能獲得器官、眼角膜之移植,重獲健康生活,極須鼓勵捐
         贈器官之義行,特訂定本辦法。
         贈器官之義行,特訂定本辦法。

在2010年8月11日 (三) 10:43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6.25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7.15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使器官功能障礙之病患能獲得器官、眼角膜之移植,重獲健康生活,極須鼓勵捐
         贈器官之義行,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凡身故後在本醫院捐贈器官或眼角膜,經施行移植者。
第三條	各類醫療費、喪葬費補助標準如左所列:
         一、捐贈一種或一種以上器官者(不含眼角膜),住院醫療費用(包括急診費用)在
             二十萬元以內者全免,超過二十萬元部分五折優待,並補助喪葬費十萬元整。每
             多捐贈一種器官(心臟、肝臟、腎臟、肺臟、胰臟)或一種組織(眼角膜、骨骼
            (含肌腱)、皮膚或心臟瓣膜)者,多補助喪葬費一萬元,最多補助十七萬元。
         二、捐贈眼角膜者,每側補助喪葬費一萬元。
         三、有保險者,由保險單位給付醫療費用,保險單位不給付部分比照前一、二項辦
             理。
         四、捐贈器官摘除之手術費由受贈者給付,該項費用加於受贈者之住院費用內結算。
第四條	申請補助方式為由社會服務室出具器官捐贈同意書以及器官、眼角膜捐贈通知單,
         請業務室、會計室直接依據第三條標準予以補助。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