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安寧療護基金管理與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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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安寧療護基金管理與補助作業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A6%77%B9%E7%C0%F8%C5%40%B0%F2%AA%F7%BA%DE%B2%7A%BB%50%B8%C9%A7%55%A7%40%B7%7E%AD%6E%C2%49.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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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1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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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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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7.07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6號函公告.doc|93.07.07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6號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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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6.1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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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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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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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有效管理及合理使用安寧療護基金,以提昇末期患者照護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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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7.07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6號函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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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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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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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凌群電腦公司捐款新台幣三百萬元整成立專戶,並繼續接受各界愛心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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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有效管理及合理使用安寧療護基金,以提昇末期患者照護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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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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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基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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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由本醫院設立專戶保管。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基金用罄,停止受理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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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凌群電腦公司捐款新台幣三百萬元整成立專戶,並繼續接受各界愛心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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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補助對象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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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基金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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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醫院安寧病房末期患者之醫療與生活相關費用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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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由本醫院設立專戶保管。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基金用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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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醫院有關安寧教育訓練與活動相關費用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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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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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醫院安寧病房內之設備、維護與增購相關費用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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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補助對象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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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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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醫院安寧病房末期患者之醫療與生活相關費用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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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末期患者每人每次申請補助總額以不超過三萬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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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醫院有關安寧教育訓練與活動相關費用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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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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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醫院安寧病房內之設備、維護與增購相關費用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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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由本醫院社工人員依據患者醫療等相關狀況進行需求評估後,填寫補助申請單,會簽相關科、部主任,呈請院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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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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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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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末期患者每人每次申請補助總額以不超過三萬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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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由需求單位簽請院長同意後,依本醫院規定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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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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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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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由本醫院社工人員依據患者醫療等相關狀況進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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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後,填寫補助申請單,會簽相關科、部主任,呈請院長同意後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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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由需求單位簽請院長同意後,依本醫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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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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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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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30日 (五) 11:55的目前修訂版本

93.06.1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7.07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6號函公告

一、 目的:
   為有效管理及合理使用安寧療護基金,以提昇末期患者照護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基金來源:
   由凌群電腦公司捐款新台幣三百萬元整成立專戶,並繼續接受各界愛心捐款。
三、 基金保管:
   本基金由本醫院設立專戶保管。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基金用罄,停止受理申請案件。
四、 補助對象與用途:
 (一)本醫院安寧病房末期患者之醫療與生活相關費用之補助。
 (二)本醫院有關安寧教育訓練與活動相關費用之補助。
 (三)本醫院安寧病房內之設備、維護與增購相關費用之補助。
五、 補助額度:
   末期患者每人每次申請補助總額以不超過三萬元為原則。
六、 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由本醫院社工人員依據患者醫療等相關狀況進行需求評估後,填寫補助申請單,會簽相關科、部主任,呈請院長同意
    後補助之。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由需求單位簽請院長同意後,依本醫院規定核支。
七、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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