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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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助本醫院員工參加國際會議暨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特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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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獎助本醫院員工參加國際會議暨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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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前條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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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前條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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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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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條所稱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係指世界性、洲際性之國際性學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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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條所稱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係指世界性、洲際性之國際性學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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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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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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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國際會議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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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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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Invited Speaker)、論文主發表人:補助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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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際會議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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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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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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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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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vited Speaker)、論文主發表人: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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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國際會議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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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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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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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際會議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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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則上不符合補助性質時,不給予公假,但擔任主任、一年以上專任主治醫師者,每兩年可另公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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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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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凡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者,其獎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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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則上不符合補助性質時,不給予公假,但擔任主任、一年以上專任主治醫師者,每兩年可另公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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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President, Vice-President)者、秘書長(General Secretary)、理事(member of Committee)、監事者(member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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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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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visory Board)、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所轄之Programme Committee、Scientific Committee成員者: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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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凡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者,其獎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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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每年補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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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President, Vice-President)者、秘書長(General Secretary)、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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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補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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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mber of Committee)、監事者(member of Advisory Board)、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所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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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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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gramme Committee、Scientific Committee成員者: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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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 差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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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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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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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補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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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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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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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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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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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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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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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假日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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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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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但另加天數可扣除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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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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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但以五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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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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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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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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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在國際會議發表之專題演講或論文,須儘速送學術期刊發表,連續三次受補助而未發表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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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假日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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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出國進修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且以本醫院名義參加會議者,應於參加國際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符合前項規定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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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但另加天數可扣除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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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費。但交通費以進修地點至參加會議地點之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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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但以五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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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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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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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國際會議發表之專題演講或論文,須儘速送學術期刊發表,連續三次受補助而未發表者,不得再申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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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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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出國進修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且以本醫院名義參加會議者,應於參加國際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符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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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規定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但交通費以進修地點至參加會議地點之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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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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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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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30日 (五) 11:43的目前修訂版本

87.10.09高醫(八七)法字第0六二號函頒布
88.12.20(88)高醫醫法字第00二號函修正頒布
89.11.22(89)高醫醫法字第00五號函頒布
92.03.14高醫醫法字第0920100001號函公布
94.03.07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02號函公布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5號函公布
97.10.1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3841號函公布

一、  為獎助本醫院員工參加國際會議暨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特訂定本辦法。
二、  前條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前條所稱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係指世界性、洲際性之國際性學術團體。
三、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四、  國際會議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Invited Speaker)、論文主發表人:補助交通費、
     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二)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五、  國際會議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一)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二)原則上不符合補助性質時,不給予公假,但擔任主任、一年以上專任主治醫師者,每兩年可另公假一次。
六、  凡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者,其獎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President, Vice-President)者、秘書長(General Secretary)、理事(member of Committee)、監事者(member of
    Advisory Board)、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所轄之Programme Committee、Scientific Committee成員者: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
    費,每年補助一次。
七、  補助規定:
  (一)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二)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 差額補助。
八、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一)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
     核支。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九、  公假日數規定:
  (一)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但另加天數可扣除例假日。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但以五天為限。
十、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補助。
十一、 在國際會議發表之專題演講或論文,須儘速送學術期刊發表,連續三次受補助而未發表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十二、 出國進修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且以本醫院名義參加會議者,應於參加國際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符合前項規定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
    註冊費。但交通費以進修地點至參加會議地點之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助。
十三、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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