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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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7.10.09高醫(八七)法字第0六二號函頒布
                                        88.12.20(88)高醫醫法字第00二號函修正頒布
                                        89.11.22(89)高醫醫法字第00五號函頒布
                                        92.03.14高醫醫法字第0920100001號函公布
                                        94.03.07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02號函公布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5號函公布
                                        97.10.1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384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獎助本醫院員工參加國際會議暨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特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前條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
             、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前條所稱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係指世界性、洲際性之國際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              
醫師。
             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第四條       國際會議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
                 表人(Invited Speaker)、論文主發表人: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二、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第五條       國際會議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一、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二、原則上不符合補助性質時,不給予公假,但擔任主任、一年以上專任主治醫師者,
                 每兩年可另公假一次。
第六條       凡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者,其獎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擔任理
             事長、副理事長(President, Vice-President)者、秘書長(General Secretary)
             、理事(member of Committee)、監事者(member of Advisory Board)、擔任國際性醫藥
             衛生學會所轄之Programme Committee、Scientific Committee成員者:補助交通費、生
             活費、會議註冊費,每年補助一次。
第七條       補助規定:
             一、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二、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
                 得檢附憑證申請 差額補助。
第八條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一、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簽准日
                 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第九條       公假日數規定:
             一、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但另加天數可扣除例
                 假日。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但以五天為限。

第十條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          
續,否
                則不予補助。
第十一條     在國際會議發表之專題演講或論文,須儘速送學術期刊發表,連續三次受補助而未發表者
             ,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第十二條     出國進修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且以本醫院名義參加會議者,應於參加國際會議前二週
             提出申請。符合前項規定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但交通費以進修地點至參
             加會議地點之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助。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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