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器官捐贈勸募回饋金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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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器官捐贈勸募回饋金獎勵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M%AC%F6%A9%C0%C2%E5%B0%7C%BE%B9%A9x%AE%BD%C3%D8%C4U%B6%D2%A6%5E%F5X%AA%F7%BC%FA%C0y%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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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5.09.20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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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20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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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66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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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66號公布.doc|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66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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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器官捐贈移植,提升本醫院移植醫學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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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獎勵對象為本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站、社會服務室、相關單位及合作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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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獎勵金經費來源為衛生署器官勸募網路—勸募醫院計畫之器官捐贈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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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器官捐贈移植,提升本醫院移植醫學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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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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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獎勵對象為本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站、社會服務室、相關單位及合作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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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勸募器官(不含眼角膜組織)捐贈成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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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獎勵金經費來源為衛生署器官勸募網路—勸募醫院計畫之器官捐贈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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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作醫院:主治醫師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整、合作醫院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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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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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醫院:主治醫師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整、護理站獎勵金五千元整、社服室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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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勸募器官(不含眼角膜組織)捐贈成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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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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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作醫院:主治醫師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整、合作醫院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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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僅眼角膜捐贈成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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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醫院:主治醫師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整、護理站獎勵金五千元整、社服室獎勵金一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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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作醫院:主治醫師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整、合作醫院獎勵金新台幣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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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僅眼角膜捐贈成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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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醫院:主治醫師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整、護理站獎勵金兩千五百元整、社服室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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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作醫院:主治醫師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整、合作醫院獎勵金新台幣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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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勵金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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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醫院:主治醫師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整、護理站獎勵金兩千五百元整、社服室獎勵金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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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醫院醫師鼓勵或轉介病人在本醫院等候器官移植(含活體),且轉介之病人在本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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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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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移植手術,則該轉介之主治醫師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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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醫院醫師鼓勵或轉介病人在本醫院等候器官移植(含活體),且轉介之病人在本醫院進行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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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情況則依其貢獻度由委員會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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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該轉介之主治醫師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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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獎勵金之申請由個人或單位於移植手術後製據向本醫院移植中心統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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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情況則依其貢獻度由委員會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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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本醫院得停止獎勵金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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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獎勵金之申請由個人或單位於移植手術後製據向本醫院移植中心統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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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醫院終止加入衛生署「器官勸募網絡計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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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本醫院得停止獎勵金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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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衛生署停止核撥「器官捐贈處理費」予本醫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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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醫院終止加入衛生署「器官勸募網絡計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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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醫院終止與合作醫院合作關係時,得停止合作醫院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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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衛生署停止核撥「器官捐贈處理費」予本醫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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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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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醫院終止與合作醫院合作關係時,得停止合作醫院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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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3:59的目前修訂版本

95.09.20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66號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器官捐贈移植,提升本醫院移植醫學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為本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站、社會服務室、相關單位及合作醫院 。
第三條  獎勵金經費來源為衛生署器官勸募網路—勸募醫院計畫之器官捐贈處理費。
第四條  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勸募器官(不含眼角膜組織)捐贈成功者:
      (一)合作醫院:主治醫師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整、合作醫院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二)本醫院:主治醫師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整、護理站獎勵金五千元整、社服室獎勵金一萬元整。
     二、僅眼角膜捐贈成功者:
      (一)合作醫院:主治醫師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整、合作醫院獎勵金新台幣五千元整。
      (二)本醫院:主治醫師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整、護理站獎勵金兩千五百元整、社服室獎勵金五千元整
             。
     三、本醫院醫師鼓勵或轉介病人在本醫院等候器官移植(含活體),且轉介之病人在本醫院進行移植手術
       ,則該轉介之主治醫師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四、其他情況則依其貢獻度由委員會作考量。
第五條  獎勵金之申請由個人或單位於移植手術後製據向本醫院移植中心統一申請。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本醫院得停止獎勵金之申請。
     一、本醫院終止加入衛生署「器官勸募網絡計畫」時。
     二、衛生署停止核撥「器官捐贈處理費」予本醫院時。
     三、本醫院終止與合作醫院合作關係時,得停止合作醫院之申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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