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小港醫院專勤主治醫師貢獻度獎勵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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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含小港醫院)主治醫師專勤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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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含小港醫院)主治醫師專勤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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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專勤主治醫師,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貢獻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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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凡專勤主治醫師,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貢獻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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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獎勵:以本校院名義申請之研究計劃且經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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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獎勵:以本校院名義申請之研究計劃且經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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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利獎勵:申請人須為發明人或創作人,且以本校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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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利獎勵:申請人須為發明人或創作人,且以本校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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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職務獎勵:擔任國內外之醫學會或牙醫學會理事、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本校院委員會及政府       機關設立之委員會召集人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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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職務獎勵:擔任國內外之醫學會或牙醫學會理事、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本校院委員會及政府機關設立之委員會召集人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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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論文獎勵:以本校名義發表之醫學研究論文者,由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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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論文獎勵:以本校名義發表之醫學研究論文者,由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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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獎勵:其他對醫院有具體貢獻事蹟且經院長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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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獎勵:其他對醫院有具體貢獻事蹟且經院長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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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符合前條規定資格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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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符合前條規定資格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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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獎勵:須於計畫執行期間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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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獎勵:須於計畫執行期間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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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利獎勵:須於取得專利權後六個月(含)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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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利獎勵:須於取得專利權後六個月(含)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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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職務獎勵:須於任職期間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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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職務獎勵:須於任職期間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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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論文獎勵:研究論文須發表於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之國內外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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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論文獎勵:研究論文須發表於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之國內外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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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貢獻度獎勵金申請以每項一次,研究計畫每年申請一次,擔任學會職務者以每年一次,政府機關或校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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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貢獻度獎勵金申請以每項一次,研究計畫每年申請一次,擔任學會職務者以每年一次,政府機關或校院委員會職務者(合計最多十五項)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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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職務者(合計最多十五項)以每學年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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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年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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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貢獻度獎勵依下列標準換算所得積分(一分暫訂為二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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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貢獻度獎勵依下列標準換算所得積分(一分暫訂為二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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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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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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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獲得國外研究機構獎補助者:計劃主持人得十分、共(協)同主持人得五分、研究員得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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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獲得國外研究機構獎補助者:計劃主持人得十分、共(協)同主持人得五分、研究員得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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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獲得國內政府機關補助者(如國科會、衛生署、中研院、環保署、健保局等):計劃主持人得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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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獲得國內政府機關補助者(如國科會、衛生署、中研院、環保署、健保局等):計劃主持人得八分、共(協)同主持人得四分、研究員得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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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共(協)同主持人得四分、研究員得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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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獲得國內基金會或私立機構獎補助者:計劃主持人得四分、共(協)同主持人得二分、研究員得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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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獲得國內基金會或私立機構獎補助者:計劃主持人得四分、共(協)同主持人得二分、研究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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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執行校院內研究計畫者:計畫主持人得六分、共(協)同主持人得三分、研究員得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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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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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利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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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執行校院內研究計畫者:計畫主持人得六分、共(協)同主持人得三分、研究員得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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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獲得國內專利權者得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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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利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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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獲得國外專利權者得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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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獲得國內專利權者得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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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職務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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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獲得國外專利權者得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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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擔任國內外醫學會或牙醫學會理事長得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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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職務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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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擔任國內外醫學會或牙醫學會理、監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得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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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擔任國內外醫學會或牙醫學會理事長得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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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擔任政府機關或校院內各委員會,召集人得三分、委員得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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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擔任國內外醫學會或牙醫學會理、監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得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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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論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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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擔任政府機關或校院內各委員會,召集人得三分、委員得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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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文刊登之期刊排名於SCI、SSCI分類之各研究領域: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得八分、前百分之四十以內者得六分、前百分之六十以內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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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論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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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前百分之八十以內者得二分、其餘得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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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論文刊登之期刊排名於SCI、SSCI分類之各研究領域: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得八分、前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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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論文刊登於高醫醫誌者得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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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以內者得六分、前百分之六十以內者得四分、前百分之八十以內者得二分、其餘得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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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論文刊登於國科會獎助之期刊得零點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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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論文刊登於高醫醫誌者得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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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論文刊登於其他學會雜誌為零點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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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論文刊登於國科會獎助之期刊得零點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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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獎勵:專案認定其所得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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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論文刊登於其他學會雜誌為零點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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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貢獻度獎勵金經費來源依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含小港醫院)主治醫師專勤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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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獎勵:專案認定其所得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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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勤醫師費總額超過五十萬元之超限點數,年度未使用完畢之額度可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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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貢獻度獎勵金經費來源依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含小港醫院)主治醫師專勤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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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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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勤醫師費總額超過五十萬元之超限點數,年度未使用完畢之額度可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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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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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30日 (五) 11:30的目前修訂版本

89.07.24專勤執行小組第二次會議
86.08.16八十九學度第一次院務、醫務、事務聯席會議通過
89.12.21八十九學度法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90.01.08(九十)高醫醫法字第001號函公布,並溯及自89.08.01起實施

一、 依據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含小港醫院)主治醫師專勤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凡專勤主治醫師,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貢獻度獎勵金:
 (一)研究計劃獎勵:以本校院名義申請之研究計劃且經審核通過。
 (二)專利獎勵:申請人須為發明人或創作人,且以本校為受益人。
 (三)職務獎勵:擔任國內外之醫學會或牙醫學會理事、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本校院委員會及政府機關設立之委員會召集人或委員。
 (四)論文獎勵:以本校名義發表之醫學研究論文者,由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擇一申請。
 (五)其他獎勵:其他對醫院有具體貢獻事蹟且經院長核准者。
三、 符合前條規定資格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研究計劃獎勵:須於計畫執行期間內申請。
 (二)專利獎勵:須於取得專利權後六個月(含)內申請。
 (三)職務獎勵:須於任職期間內申請。
 (四)論文獎勵:研究論文須發表於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之國內外期刊。
   貢獻度獎勵金申請以每項一次,研究計畫每年申請一次,擔任學會職務者以每年一次,政府機關或校院委員會職務者(合計最多十五項)以每
   學年一次為原則。
四、 貢獻度獎勵依下列標準換算所得積分(一分暫訂為二千點):
 (一)研究計劃獎勵:
   1. 獲得國外研究機構獎補助者:計劃主持人得十分、共(協)同主持人得五分、研究員得三分。
   2. 獲得國內政府機關補助者(如國科會、衛生署、中研院、環保署、健保局等):計劃主持人得八分、共(協)同主持人得四分、研究員得二分。
   3 .獲得國內基金會或私立機構獎補助者:計劃主持人得四分、共(協)同主持人得二分、研究員得一分。
   4. 執行校院內研究計畫者:計畫主持人得六分、共(協)同主持人得三分、研究員得二分。
 (二)專利獎勵:
   1. 獲得國內專利權者得二十分。
   2 .獲得國外專利權者得三十分。
 (三)職務獎勵:
   1. 擔任國內外醫學會或牙醫學會理事長得十分。
   2. 擔任國內外醫學會或牙醫學會理、監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得六分。
   3. 擔任政府機關或校院內各委員會,召集人得三分、委員得一分。
 (四)論文獎勵:
   1. 論文刊登之期刊排名於SCI、SSCI分類之各研究領域: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得八分、前百分之四十以內者得六分、前百分之六十以內者得
     四分、前百分之八十以內者得二分、其餘得一分。
   2. 論文刊登於高醫醫誌者得一分。
   3. 論文刊登於國科會獎助之期刊得零點五分。
   4. 論文刊登於其他學會雜誌為零點三分。
 (五)其他獎勵:專案認定其所得積分。
五、 貢獻度獎勵金經費來源依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含小港醫院)主治醫師專勤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專勤醫師費總額超過五十萬元之超限點數,年度未使用完畢之額度可累計。
六、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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