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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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M%AC%F6%A9%C0%C2%E5%B0%7C%A5%5B%C5%40%AFf%A9%D0%BA%DE%B2z%A9e%AD%FB%B7%7C%B3%5D%B8m%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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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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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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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9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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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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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9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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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9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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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9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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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21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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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1.21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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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53號函公布.doc|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5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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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5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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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29234;提昇加護病房醫療照護品質,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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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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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昇加護病房醫療照護品質,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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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督及管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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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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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審議加護病房業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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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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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審議醫療及護理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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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監督及管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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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規劃及執行加護病房教學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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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加護病房業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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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規劃及執行加護病房品質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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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醫療及護理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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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規劃及執行加護病房醫療設備維護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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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規劃及執行加護病房教學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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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一、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五人,召集人一人,執行幹事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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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規劃及執行加護病房品質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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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員由各加護病房主任、感染控制室主任、護理部副主任、加護病房督導及各相關科主任召集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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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規劃及執行加護病房醫療設備維護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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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委員及執行幹事由本院院長聘兼之,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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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一、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五人,召集人一人,執行幹事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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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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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員由各加護病房主任、感染控制室主任、護理部副主任、加護病房督導及各相關科主任召集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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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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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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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員及執行幹事由本院院長聘兼之,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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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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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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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6:09的目前修訂版本

91.09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91.09院務會議通過
96.09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96.11.21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5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昇加護病房醫療照護品質,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監督及管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二、審議加護病房業務指標。
     三、審議醫療及護理服務品質。
     四、規劃及執行加護病房教學訓練計畫。
     五、規劃及執行加護病房品質管理計畫。
     六、規劃及執行加護病房醫療設備維護系統。
第三條  一、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五人,召集人一人,執行幹事三人。
     二、委員由各加護病房主任、感染控制室主任、護理部副主任、加護病房督導及各相關科主任召集人組成
       。
     三、委員及執行幹事由本院院長聘兼之,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辦法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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