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制度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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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昇重症照護品質,加強重症醫學之教學與研究,訂定本要點。
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昇重症照護品質,加強重症醫學之教學與研究,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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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加護病房,包括本醫院內科加護病房、心臟血管內科加護病房、神經內科加護病房、外科加護病房、心臟外科加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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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加護病房,包括本醫院內科加護病房、心臟血管內科加護病房、神經內科加護病房、外科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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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腦神經外科加護病房、小兒科加護病房及新生兒加護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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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病房、心臟外科加護病房、腦神經外科加護病房、小兒科加護病房及新生兒加護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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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應具備該臨床科之專科醫師資格,並取得ACLS證書。尚未具備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資格者,應取得重症醫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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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應具備該臨床科之專科醫師資格,並取得ACLS證書。尚未具備重症醫學專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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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專科醫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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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者,應取得重症醫學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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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加護病房應設置有固定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一名或數名,其人數視加護病房床位而定,原則上每十床應設置一名專責主治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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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加護病房應設置有固定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一名或數名,其人數視加護病房床位而定,原則上每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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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其人選由該加護病房臨床科自行指派符合資格之主治醫師擔任,並於年度開始前,將名單交至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及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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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床應設置一名專責主治醫師。其人選由該加護病房臨床科自行指派符合資格之主治醫師擔任,並於年度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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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核備。因故於年度間更換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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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前,將名單交至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及人力資源室核備。因故於年度間更換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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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加護病房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輪值方式,由該加護病房之臨床科依其單位特性自行決定,但輪值期應以兩週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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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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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每日應至少查房兩次。於專責期間,不得收治一般病房住院病患,除每週至多兩個半天門診或手術等,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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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加護病房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輪值方式,由該加護病房之臨床科依其單位特性自行決定,但輪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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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應待在加護病房執行相關業務。於非專責期間,視同一般主治醫師,得執行其所屬臨床科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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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以兩週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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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病患轉入加護病房時,所屬科別轉歸該加護病房臨床科,並由該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主治。但病患之病情需要時,可行共同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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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每日應至少查房兩次。於專責期間,不得收治一般病房住院病患,除每週至多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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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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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天門診或手術等,其餘時間應待在加護病房執行相關業務。於非專責期間,視同一般主治醫師,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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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所屬臨床科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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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病患轉入加護病房時,所屬科別轉歸該加護病房臨床科,並由該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主治。但病患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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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需要時,可行共同照護制度。
第八條  加護病房共同照護制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八條  加護病房共同照護制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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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轉入加護病房之病患,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得要求原主治醫師參與病患之共同照護,原主治醫師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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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轉入加護病房之病患,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得要求原主治醫師參與病患之共同照護,原主治醫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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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於病情需要時,可對與病患病情最相關之臨床科提出共同照護之要求。提出共同照護要求,原則上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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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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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面照會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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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於病情需要時,可對與病患病情最相關之臨床科提出共同照護之要求。提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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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照護要求,原則上應以書面照會之方式為之。
     三、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為會診醫師之角色,須每日查房,對病人之診治提出建議並記載於病歷。
     三、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為會診醫師之角色,須每日查房,對病人之診治提出建議並記載於病歷。
     四、被共同照護病患之醫師診察費提成,由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和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平均分配。
     四、被共同照護病患之醫師診察費提成,由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和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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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病患之共同照護原則上至其轉出加護病房為止,加護病房專責醫師亦得視病患之病情提前結束共同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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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病患之共同照護原則上至其轉出加護病房為止,加護病房專責醫師亦得視病患之病情提前結束共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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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
第九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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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20日 (三) 16:08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6.27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54號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昇重症照護品質,加強重症醫學之教學與研究,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加護病房,包括本醫院內科加護病房、心臟血管內科加護病房、神經內科加護病房、外科加
     護病房、心臟外科加護病房、腦神經外科加護病房、小兒科加護病房及新生兒加護病房。
第三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應具備該臨床科之專科醫師資格,並取得ACLS證書。尚未具備重症醫學專科醫師
     資格者,應取得重症醫學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第四條  各加護病房應設置有固定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一名或數名,其人數視加護病房床位而定,原則上每十
     床應設置一名專責主治醫師。其人選由該加護病房臨床科自行指派符合資格之主治醫師擔任,並於年度開
     始前,將名單交至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及人力資源室核備。因故於年度間更換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時亦
     同。
第五條  各加護病房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輪值方式,由該加護病房之臨床科依其單位特性自行決定,但輪值期
     應以兩週以上為原則。
第六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每日應至少查房兩次。於專責期間,不得收治一般病房住院病患,除每週至多兩個
     半天門診或手術等,其餘時間應待在加護病房執行相關業務。於非專責期間,視同一般主治醫師,得執行
     其所屬臨床科之業務。
第七條  病患轉入加護病房時,所屬科別轉歸該加護病房臨床科,並由該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主治。但病患之病
     情需要時,可行共同照護制度。
第八條  加護病房共同照護制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入加護病房之病患,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得要求原主治醫師參與病患之共同照護,原主治醫師不
       得拒絕。
     二、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於病情需要時,可對與病患病情最相關之臨床科提出共同照護之要求。提出共
       同照護要求,原則上應以書面照會之方式為之。
     三、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為會診醫師之角色,須每日查房,對病人之診治提出建議並記載於病歷。
     四、被共同照護病患之醫師診察費提成,由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和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平均分配。
     五、病患之共同照護原則上至其轉出加護病房為止,加護病房專責醫師亦得視病患之病情提前結束共同照
       護。
第九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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