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制度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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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7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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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昇重症照護品質,加強重症醫學之教學與研究,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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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昇重症照護品質,加強重症醫學之教學與研究,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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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加護病房,包括本醫院內科加護病房、心臟血管內科加護病房、神經內科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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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加護病房,包括本醫院內科加護病房、心臟血管內科加護病房、神經內科加護病房、外科加護病房、心臟外科加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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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病房、外科加護病房、心臟外科加護病房、腦神經外科加護病房、小兒科加護病房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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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腦神經外科加護病房、小兒科加護病房及新生兒加護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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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兒加護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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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應具備該臨床科之專科醫師資格,並取得ACLS證書。尚未具備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資格者,應取得重症醫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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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應具備該臨床科之專科醫師資格,並取得ACLS證書。尚未具備重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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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專科醫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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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學專科醫師資格者,應取得重症醫學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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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加護病房應設置有固定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一名或數名,其人數視加護病房床位而定,原則上每十床應設置一名專責主治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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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加護病房應設置有固定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一名或數名,其人數視加護病房床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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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其人選由該加護病房臨床科自行指派符合資格之主治醫師擔任,並於年度開始前,將名單交至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及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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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原則上每十床應設置一名專責主治醫師。其人選由該加護病房臨床科自行指派符合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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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核備。因故於年度間更換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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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之主治醫師擔任,並於年度開始前,將名單交至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及人力資源室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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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加護病房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輪值方式,由該加護病房之臨床科依其單位特性自行決定,但輪值期應以兩週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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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故於年度間更換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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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每日應至少查房兩次。於專責期間,不得收治一般病房住院病患,除每週至多兩個半天門診或手術等,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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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加護病房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輪值方式,由該加護病房之臨床科依其單位特性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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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應待在加護病房執行相關業務。於非專責期間,視同一般主治醫師,得執行其所屬臨床科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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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但輪值期應以兩週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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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病患轉入加護病房時,所屬科別轉歸該加護病房臨床科,並由該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主治。但病患之病情需要時,可行共同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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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每日應至少查房兩次。於專責期間,不得收治一般病房住院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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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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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每週至多兩個半天門診或手術等,其餘時間應待在加護病房執行相關業務。於非專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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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加護病房共同照護制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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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視同一般主治醫師,得執行其所屬臨床科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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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轉入加護病房之病患,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得要求原主治醫師參與病患之共同照護,原主治醫師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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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病患轉入加護病房時,所屬科別轉歸該加護病房臨床科,並由該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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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於病情需要時,可對與病患病情最相關之臨床科提出共同照護之要求。提出共同照護要求,原則上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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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但病患之病情需要時,可行共同照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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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面照會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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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加護病房共同照護制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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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為會診醫師之角色,須每日查房,對病人之診治提出建議並記載於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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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轉入加護病房之病患,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得要求原主治醫師參與病患之共同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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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共同照護病患之醫師診察費提成,由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和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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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主治醫師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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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病患之共同照護原則上至其轉出加護病房為止,加護病房專責醫師亦得視病患之病情提前結束共同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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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於病情需要時,可對與病患病情最相關之臨床科提出共同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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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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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要求。提出共同照護要求,原則上應以書面照會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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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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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為會診醫師之角色,須每日查房,對病人之診治提出建議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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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載於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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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共同照護病患之醫師診察費提成,由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和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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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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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病患之共同照護原則上至其轉出加護病房為止,加護病房專責醫師亦得視病患之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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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結束共同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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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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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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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3日 (三) 15:37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6.27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54號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昇重症照護品質,加強重症醫學之教學與研究,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加護病房,包括本醫院內科加護病房、心臟血管內科加護病房、神經內科加護病房、外科加護病房、心臟外科加護病
     房、腦神經外科加護病房、小兒科加護病房及新生兒加護病房。
第三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應具備該臨床科之專科醫師資格,並取得ACLS證書。尚未具備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資格者,應取得重症醫學相
     關專科醫師資格。
第四條  各加護病房應設置有固定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一名或數名,其人數視加護病房床位而定,原則上每十床應設置一名專責主治醫
     師。其人選由該加護病房臨床科自行指派符合資格之主治醫師擔任,並於年度開始前,將名單交至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及人力資源
     室核備。因故於年度間更換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時亦同。
第五條  各加護病房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輪值方式,由該加護病房之臨床科依其單位特性自行決定,但輪值期應以兩週以上為原則。
第六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每日應至少查房兩次。於專責期間,不得收治一般病房住院病患,除每週至多兩個半天門診或手術等,其餘
     時間應待在加護病房執行相關業務。於非專責期間,視同一般主治醫師,得執行其所屬臨床科之業務。
第七條  病患轉入加護病房時,所屬科別轉歸該加護病房臨床科,並由該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主治。但病患之病情需要時,可行共同照護
     制度。
第八條  加護病房共同照護制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入加護病房之病患,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得要求原主治醫師參與病患之共同照護,原主治醫師不得拒絕。
     二、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於病情需要時,可對與病患病情最相關之臨床科提出共同照護之要求。提出共同照護要求,原則上應以
       書面照會之方式為之。
     三、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為會診醫師之角色,須每日查房,對病人之診治提出建議並記載於病歷。
     四、被共同照護病患之醫師診察費提成,由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和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平均分配。
     五、病患之共同照護原則上至其轉出加護病房為止,加護病房專責醫師亦得視病患之病情提前結束共同照護。
第九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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