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住院醫師病歷記載品質評估標準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個修訂)
 
(4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住院醫師病歷記載品質評估標準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M%AC%F6%A9%C0%C2%E5%B0%7C%A6%ED%B0%7C%C2%E5%AEv%AFf%BE%FA%B0O%B8%FC%AB%7E%BD%E8%B5%FB%A6%F4%BC%D0%B7%C7.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
<font size=2>
-
<pre>                                       97.02.20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2.20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4.09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106號函公布
+
::::::::[[媒體:97.04.09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106號函公布.doc|97.04.09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106號函公布]]
-
第一條 為評估及改善本醫院住院醫師於病歷記載品質、指導相關人員於病歷寫作之工作狀況,以
+
</font>
-
          提昇醫療水準與促進臨床教學,並依據本醫院住院醫師聘任規則第六條規定訂定本醫院住
+
<pre>
-
          院醫師病歷記載品質評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
第一條  為評估及改善本醫院住院醫師於病歷記載品質、指導相關人員於病歷寫作之工作狀況,以提昇醫療水準與促進臨床教學,並依據本
-
          依本標準評估後之病歷審查成績,本醫院得做為住院醫師晉升為總住院醫師、主治醫師之
+
     醫院住院醫師聘任規則第六條規定訂定本醫院住院醫師病歷記載品質評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
          重要參考。
+
     依本標準評估後之病歷審查成績,本醫院得做為住院醫師晉升為總住院醫師、主治醫師之重要參考。
-
          本標準適用於本醫院所有住院醫師及代訓醫師。
+
     本標準適用於本醫院所有住院醫師及代訓醫師。
-
第二條 為獎勵病歷記載品質、寫作教學成效優良之住院醫師或總住院醫師,病歷寫作平均成績如
+
第二條  為獎勵病歷記載品質、寫作教學成效優良之住院醫師或總住院醫師,病歷寫作平均成績如下者,本醫院頒給&#22892;狀乙紙及獎
-
          下者,本醫院頒給&#22892;狀乙紙及獎金。
+
     金。
-
          一、每季成績為排行前百分之十者,頒發獎金2,000元整。
+
     一、每季成績為排行前百分之十者,頒發獎金2,000元整。
-
          二、學年度排行為前百分之五者,頒發獎金5,000元整。
+
     二、學年度排行為前百分之五者,頒發獎金5,000元整。
-
第三條 為督促病歷記載品質、寫作教學成效不佳之住院醫師或總住院醫師,病歷寫作平均成績如
+
第三條  為督促病歷記載品質、寫作教學成效不佳之住院醫師或總住院醫師,病歷寫作平均成績如下者,本醫院得予以處以罰金並逕自其薪
-
          下者,本醫院得予以處以罰金並逕自其薪資中扣除。
+
     資中扣除。
-
          一、每季成績排行為後百分之十且成績低於八十分者,並處以1,000元罰金
+
     一、每季成績排行為後百分之十且成績低於八十分者,並處以1,000元罰金
-
          二、連續二季成績排行為後百分之十且成績低於八十分者,處以2,000元罰金。。
+
     二、連續二季成績排行為後百分之十且成績低於八十分者,處以2,000元罰金。。
-
          當學年度曾處以罰金者,不得獲選為優良住院醫師、或總住院醫師。
+
     當學年度曾處以罰金者,不得獲選為優良住院醫師、或總住院醫師。
-
第四條 本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所稱之病歷審查成績係指由本醫院病歷管理委員會聘請院外內專家
+
第四條  本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所稱之病歷審查成績係指由本醫院病歷管理委員會聘請院外內專家學者所進行之病歷審查結果。
-
          學者所進行之病歷審查結果。
+
     有關病歷審查成績之計算方式與標準由本醫院病歷管理委員會另訂之。
-
          有關病歷審查成績之計算方式與標準由本醫院病歷管理委員會另訂之。
+
     本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之成績排行分為大內科系及大外科系分別計算之。
-
          本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之成績排行分為大內科系及大外科系分別計算之。
+
第五條  住院醫師最近一年之病歷審查平均成績低於80分時,本醫院得不續聘之。
-
第五條 住院醫師最近一年之病歷審查平均成績低於80分時,本醫院得不續聘之。
+
第六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6:36的目前修訂版本

97.02.20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4.09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10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評估及改善本醫院住院醫師於病歷記載品質、指導相關人員於病歷寫作之工作狀況,以提昇醫療水準與促進臨床教學,並依據本
     醫院住院醫師聘任規則第六條規定訂定本醫院住院醫師病歷記載品質評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依本標準評估後之病歷審查成績,本醫院得做為住院醫師晉升為總住院醫師、主治醫師之重要參考。
     本標準適用於本醫院所有住院醫師及代訓醫師。
第二條  為獎勵病歷記載品質、寫作教學成效優良之住院醫師或總住院醫師,病歷寫作平均成績如下者,本醫院頒給奬狀乙紙及獎
     金。
     一、每季成績為排行前百分之十者,頒發獎金2,000元整。
     二、學年度排行為前百分之五者,頒發獎金5,000元整。
第三條  為督促病歷記載品質、寫作教學成效不佳之住院醫師或總住院醫師,病歷寫作平均成績如下者,本醫院得予以處以罰金並逕自其薪
     資中扣除。
     一、每季成績排行為後百分之十且成績低於八十分者,並處以1,000元罰金
     二、連續二季成績排行為後百分之十且成績低於八十分者,處以2,000元罰金。。
     當學年度曾處以罰金者,不得獲選為優良住院醫師、或總住院醫師。
第四條  本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所稱之病歷審查成績係指由本醫院病歷管理委員會聘請院外內專家學者所進行之病歷審查結果。
     有關病歷審查成績之計算方式與標準由本醫院病歷管理委員會另訂之。
     本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之成績排行分為大內科系及大外科系分別計算之。
第五條  住院醫師最近一年之病歷審查平均成績低於80分時,本醫院得不續聘之。
第六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