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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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A4%48%A8%C6%B5%FB%C4%B3%A9%65%AD%FB%B7%7C%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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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16.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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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1號函公告.doc|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1號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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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1.16.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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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1號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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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為公平處理職員工人事案件,確實做到人事公開,評
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為公平處理職員工人事案件,確實做到人事公開,評
           審公正之原則,設置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審公正之原則,設置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在2010年8月9日 (一) 11:49所做的修訂版本

97.01.16.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1號函公告
 
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為公平處理職員工人事案件,確實做到人事公開,評
           審公正之原則,設置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評議本醫院職員工之獎懲案件。
第三條	前條人事奬懲案件經由單位主管簽報,交人力資源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擬具建議意見,提
           報至本委會評議後,報請院長核定。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置幹事一人協助綜理會務。
           前項人員均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採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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