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主治醫師聘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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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主治醫師聘任規則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M%AC%F6%A9%C0%C2%E5%B0%7C%A5D%AAv%C2%E5%AEv%B8u%A5%F4%B3W%ABh.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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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3.01.06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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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1.06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doc|93.01.06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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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8.02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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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8.02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9號函公布.doc|93.08.02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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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2.20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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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2.20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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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2.21九十六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7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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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2.21九十六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7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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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3.07董事會第15屆第15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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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07董事會第15屆第15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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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5.06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4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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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5.06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49號函公布.doc|97.05.06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4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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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主治醫師之聘任,依本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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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及其他所屬醫療相關機構應依本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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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醫院主治醫師之醫療服務為專勤,不得在院外執行醫療業務,但經院方指派支援者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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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主治醫師之聘任,依本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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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限,並應由校方向董事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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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及其他所屬醫療相關機構應依本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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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主治醫師之聘任以完成國內、外教學醫院總住院醫師以上之教學訓練資格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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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醫院主治醫師之醫療服務為專勤,不得在院外執行醫療業務,但經院方指派支援者不在此限,並應由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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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主治醫師之聘任由各臨床部、科主任依實際業務需要選定適當人員,經主治醫師聘任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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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向董事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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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審核後向醫院院長推薦,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醫院院長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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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主治醫師之聘任以完成國內、外教學醫院總住院醫師以上之教學訓練資格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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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治醫師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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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主治醫師之聘任由各臨床部、科主任依實際業務需要選定適當人員,經主治醫師聘任審核委員會審核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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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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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院長推薦,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醫院院長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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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於聘任時,須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科醫師資格。第二年聘任期滿前,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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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治醫師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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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任職專科之次專科醫師資格,若未取得,本醫院得不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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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治醫師於聘任時,須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科醫師資格。第二年聘任期滿前,須取得原任職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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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況特殊並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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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之次專科醫師資格,若未取得,本醫院得不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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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主治醫師應執行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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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況特殊並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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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臨床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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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主治醫師應執行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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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病房:於上班日內每日應巡診病房一次以上,負責所屬病患之診斷與治療及對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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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臨床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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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病情之解釋與協調醫療糾紛,必要時協助他科之會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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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病房:於上班日內每日應巡診病房一次以上,負責所屬病患之診斷與治療及對病患作病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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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門診:依各科需要,負責每週固定時間之門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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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協調醫療糾紛,必要時協助他科之會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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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手術、麻醉、特殊檢查及特殊處置:主治醫師應負責向病患及家屬解釋手術、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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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門診:依各科需要,負責每週固定時間之門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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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特殊檢查及特殊處置之原因與成功率,術中術後可能發生之危險或併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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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手術、麻醉、特殊檢查及特殊處置:主治醫師應負責向病患及家屬解釋手術、麻醉、特殊檢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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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急診:主治醫師為應緊急之需要,須支援急診工作及急診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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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處置之原因與成功率,術中術後可能發生之危險或併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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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支援醫療機構:主治醫師應負責支援醫療機構之診療及行政工作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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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急診:主治醫師為應緊急之需要,須支援急診工作及急診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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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診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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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支援醫療機構:主治醫師應負責支援醫療機構之診療及行政工作並負責轉診醫療之聯繫,並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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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療之聯繫,並依本校醫療相關事業間支援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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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醫療相關事業間支援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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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臨床教學:主治醫師應隨時指導見習醫師、實習醫師及住院醫師從事醫療工作,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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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臨床教學:主治醫師應隨時指導見習醫師、實習醫師及住院醫師從事醫療工作,並負責主持學術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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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主持學術討論會、或督促下級醫師應病患及業務需要製作病歷摘要、診斷書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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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或督促下級醫師應病患及業務需要製作病歷摘要、診斷書等文件。有關教學評估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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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有關教學評估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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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工作:主治醫師應負責與職務相關之研究工作及提出研究報告或論文,並參與有關之國內、外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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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工作:主治醫師應負責與職務相關之研究工作及提出研究報告或論文,並參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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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會議。有關研究工作評估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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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之國內、外醫學會議。有關研究工作評估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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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工作:主治醫師應負責與職務相關之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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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工作:主治醫師應負責與職務相關之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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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治醫師於執行前項業務時,應親自且確實執行病歷記載工作,維護病人安全及遵守醫學倫理規範,以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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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治醫師於執行前項業務時,應親自且確實執行病歷記載工作,維護病人安全及遵守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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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本醫院有關病歷記載品質及國家相關法令之規定。有關病歷記載品質評估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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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倫理規範,以符合本醫院有關病歷記載品質及國家相關法令之規定。有關病歷記載品質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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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主治醫師應於規定之辦公時間與地點,從事有關臨床診療、教學、研究及行政工作,不得無故曠職、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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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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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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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主治醫師應於規定之辦公時間與地點,從事有關臨床診療、教學、研究及行政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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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主治醫師報酬支給,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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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無故曠職、遲到或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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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主治醫師之請假依照本醫院醫師及加合聘人員請假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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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主治醫師報酬支給,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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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主治醫師續聘於聘期期滿前另送聘書,應聘時簽具回聘函至本醫院人力資源室。未簽具回聘函者,暫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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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主治醫師之請假依照本醫院醫師及加合聘人員請假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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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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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主治醫師續聘於聘期期滿前另送聘書,應聘時簽具回聘函至本醫院人力資源室。未簽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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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治醫師應聘後於聘期未滿前離職者,應繳交其二個月固定薪資作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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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函者,暫停薪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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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治醫師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未於欲離職日期前二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者,應繳交其一個月固定薪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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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治醫師應聘後於聘期未滿前離職者,應繳交其二個月固定薪資作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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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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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治醫師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未於欲離職日期前二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者,應繳交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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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違約金及賠償金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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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月固定薪資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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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主治醫師違反本規則第二條規定者,應予解聘;違反第六、七、九條規定者,依本醫院職員工獎懲辦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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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違約金及賠償金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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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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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主治醫師違反本規則第二條規定者,應予解聘;違反第六、七、九條規定者,依本醫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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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新聘主治醫師審查指標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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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獎懲辦法之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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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治醫師未達本醫院規定之研究工作、教學工作或病歷記載品質評估標準者,本醫院得不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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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新聘主治醫師審查指標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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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特約主治醫師應依「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設置辦法」等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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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治醫師未達本醫院規定之研究工作、教學工作或病歷記載品質評估標準者,本醫院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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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本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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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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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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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特約主治醫師應依「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設置辦法」等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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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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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本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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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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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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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7:30的目前修訂版本

93.01.06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93.08.02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9號函公布
97.02.20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2.21九十六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7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03.07董事會第15屆第15次董事會議通過
97.05.06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4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主治醫師之聘任,依本規則辦理。
     本校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及其他所屬醫療相關機構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本醫院主治醫師之醫療服務為專勤,不得在院外執行醫療業務,但經院方指派支援者不在此限,並應由校
     方向董事會報備。
第三條  主治醫師之聘任以完成國內、外教學醫院總住院醫師以上之教學訓練資格者為原則。
第四條  主治醫師之聘任由各臨床部、科主任依實際業務需要選定適當人員,經主治醫師聘任審核委員會審核後向
     醫院院長推薦,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醫院院長聘之。
第五條  主治醫師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主治醫師於聘任時,須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科醫師資格。第二年聘任期滿前,須取得原任職專
     科之次專科醫師資格,若未取得,本醫院得不續聘之。
     情況特殊並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主治醫師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臨床診療:
      (一)病房:於上班日內每日應巡診病房一次以上,負責所屬病患之診斷與治療及對病患作病情之解釋
         與協調醫療糾紛,必要時協助他科之會診。
      (二)門診:依各科需要,負責每週固定時間之門診業務。
      (三)手術、麻醉、特殊檢查及特殊處置:主治醫師應負責向病患及家屬解釋手術、麻醉、特殊檢查及
         特殊處置之原因與成功率,術中術後可能發生之危險或併發症。
      (四)急診:主治醫師為應緊急之需要,須支援急診工作及急診照會。
      (五)支援醫療機構:主治醫師應負責支援醫療機構之診療及行政工作並負責轉診醫療之聯繫,並依本
         校醫療相關事業間支援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二、臨床教學:主治醫師應隨時指導見習醫師、實習醫師及住院醫師從事醫療工作,並負責主持學術討論
       會、或督促下級醫師應病患及業務需要製作病歷摘要、診斷書等文件。有關教學評估標準另訂之。
     三、研究工作:主治醫師應負責與職務相關之研究工作及提出研究報告或論文,並參與有關之國內、外醫
       學會議。有關研究工作評估標準另訂之。
     四、行政工作:主治醫師應負責與職務相關之行政工作。
     主治醫師於執行前項業務時,應親自且確實執行病歷記載工作,維護病人安全及遵守醫學倫理規範,以符
     合本醫院有關病歷記載品質及國家相關法令之規定。有關病歷記載品質評估標準另訂之。
第七條  主治醫師應於規定之辦公時間與地點,從事有關臨床診療、教學、研究及行政工作,不得無故曠職、遲到
     或早退。
第八條  主治醫師報酬支給,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九條  主治醫師之請假依照本醫院醫師及加合聘人員請假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主治醫師續聘於聘期期滿前另送聘書,應聘時簽具回聘函至本醫院人力資源室。未簽具回聘函者,暫停薪
     資發放。
     主治醫師應聘後於聘期未滿前離職者,應繳交其二個月固定薪資作為違約金。
     主治醫師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未於欲離職日期前二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者,應繳交其一個月固定薪資作
     為懲罰性賠償金。
     違反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違約金及賠償金應予併計。
第十一條 主治醫師違反本規則第二條規定者,應予解聘;違反第六、七、九條規定者,依本醫院職員工獎懲辦法之
     規定懲處。
第十二條 新聘主治醫師審查指標另訂之。
     主治醫師未達本醫院規定之研究工作、教學工作或病歷記載品質評估標準者,本醫院得不續聘之。
第十三條 特約主治醫師應依「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設置辦法」等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本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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