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主治醫師教學工作評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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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主治醫師教學工作評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據本醫院主治醫師聘任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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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主治醫師教學工作評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據本醫院主治醫師聘任規則第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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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主治醫師具教職者續聘評核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五條辦理,若符合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九條規定者得免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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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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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新聘主治醫師時,需完成以下教學與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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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主治醫師具教職者續聘評核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五條辦理,若符合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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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者得免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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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新聘主治醫師時,需完成以下教學與訓練:
     一、擔任總住院醫師期間具有教學點數每年至少4點。
     一、擔任總住院醫師期間具有教學點數每年至少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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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擔任總住院醫師期間具備本醫院臨床教育訓練部及高醫醫療體系之教學醫院臨床教育訓練室舉辦或協辦之教師成長教育訓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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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擔任總住院醫師期間具備本醫院臨床教育訓練部及高醫醫療體系之教學醫院臨床教育訓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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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每年至少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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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辦或協辦之教師成長教育訓練時數每年至少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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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續聘為第四年、第七年、第十年以及第十年以上主治醫師每三年評估一次,需完成以下教學與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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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續聘為第四年、第七年、第十年以及第十年以上主治醫師每三年評估一次,需完成以下教學與訓練:
     一、具有教學點數:擔任主治醫師最近三年之教學點數達到30點,且每年不得低於8點。
     一、具有教學點數:擔任主治醫師最近三年之教學點數達到30點,且每年不得低於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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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備本醫院臨床教育訓練部及高醫醫療體系之教學醫院臨床教育訓練室舉辦或協辦之教師成長教育訓練時數:擔任主治醫師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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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備本醫院臨床教育訓練部及高醫醫療體系之教學醫院臨床教育訓練室舉辦或協辦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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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年之教育訓練時數達到15小時,且每年不得低於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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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長教育訓練時數:擔任主治醫師最近三年之教育訓練時數達到15小時,且每年不得低於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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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外派或進修主治醫師及總住院醫師教學點數與教育訓練時數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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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外派或進修主治醫師及總住院醫師教學點數與教育訓練時數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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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派高醫醫療體系之教學醫院:所得之教學點數依本標準附表規定計算後之點數乘以1.5倍;所得之教育訓練時數依本標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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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派高醫醫療體系之教學醫院:所得之教學點數依本標準附表規定計算後之點數乘以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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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計算後之時數乘以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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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之教育訓練時數依本標準規定計算後之時數乘以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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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國內全職外派、國內進修或國外進修:所需之教學點數及教育訓練時數以在本醫院任職期間比例依本標準及附表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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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國內全職外派、國內進修或國外進修:所需之教學點數及教育訓練時數以在本醫院任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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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於任職期間未達本標準第三條之規定,本醫院得不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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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依本標準及附表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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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任職期間未達本標準第四條之規定,本醫院得不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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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於任職期間未達本標準第三條之規定,本醫院得不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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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達本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之標準者,如有特殊需要陳請院長核准後,得照原職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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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任職期間未達本標準第四條之規定,本醫院得不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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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標準所稱教學點數之計算方式依附表「主治醫師教學記錄認證參照標準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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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達本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之標準者,如有特殊需要陳請院長核准後,得照原職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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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計算方式若有修正必要,由臨床教育訓練部提出依實際狀況提出修訂草案後,提送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修訂,並經本醫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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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標準所稱教學點數之計算方式依附表「主治醫師教學記錄認證參照標準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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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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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計算方式若有修正必要,由臨床教育訓練部提出依實際狀況提出修訂草案後,提送本醫院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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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標準之教學點數認證及核計事宜由臨床教育訓練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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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委員會修訂,並經本醫院院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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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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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標準之教學點數認證及核計事宜由臨床教育訓練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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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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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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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8日 (一) 15:39的目前修訂版本

96.05.21本院醫學教育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96.06.27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15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2.12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907號公布
98.04.28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醫學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98.06.17九十七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6.17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9.06董事會第16屆第11次董事會議通過
99.10.11高醫附行字第0990004084號公布
103.04.15一O二學年度第四次醫學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103.10.22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通過
103.10.30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11.17第十七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103.12.22高醫秘字第1031104189號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主治醫師教學工作評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據本醫院主治醫師聘任規則第六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主治醫師具教職者續聘評核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五條辦理,若符合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九條
    規定者得免予評估。
第三條 新聘主治醫師時,需完成以下教學與訓練:
     一、擔任總住院醫師期間具有教學點數每年至少4點。
     二、擔任總住院醫師期間具備本醫院臨床教育訓練部及高醫醫療體系之教學醫院臨床教育訓練室
       舉辦或協辦之教師成長教育訓練時數每年至少5小時。
第四條 續聘為第四年、第七年、第十年以及第十年以上主治醫師每三年評估一次,需完成以下教學與訓練:
     一、具有教學點數:擔任主治醫師最近三年之教學點數達到30點,且每年不得低於8點。
     二、具備本醫院臨床教育訓練部及高醫醫療體系之教學醫院臨床教育訓練室舉辦或協辦之教師
    成長教育訓練時數:擔任主治醫師最近三年之教育訓練時數達到15小時,且每年不得低於3小時。
第五條 外派或進修主治醫師及總住院醫師教學點數與教育訓練時數計算標準:
     一、外派高醫醫療體系之教學醫院:所得之教學點數依本標準附表規定計算後之點數乘以1.5倍;
       所得之教育訓練時數依本標準規定計算後之時數乘以1.5倍。
     二、國內全職外派、國內進修或國外進修:所需之教學點數及教育訓練時數以在本醫院任職期間
       比例依本標準及附表規定計算。
第六條 於任職期間未達本標準第三條之規定,本醫院得不聘任之。
    於任職期間未達本標準第四條之規定,本醫院得不續聘之。
    未達本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之標準者,如有特殊需要陳請院長核准後,得照原職級聘任。
第七條 本標準所稱教學點數之計算方式依附表「主治醫師教學記錄認證參照標準表」規定辦理。
    附表計算方式若有修正必要,由臨床教育訓練部提出依實際狀況提出修訂草案後,提送本醫院醫學
    教育委員會修訂,並經本醫院院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八條 本標準之教學點數認證及核計事宜由臨床教育訓練部負責。
第九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
    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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