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跨領域共授課程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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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7  107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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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3035.docx|108.09.04  高醫教字第108110303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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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10  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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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20301法規公告-開設跨領域共授課程實施要點(1120225簽呈通過).pdf|112.02.25 高醫教字第112110062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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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教學品質,推動跨領域之教學創新,鼓勵多位教師共同開授跨領域及創新整合式課程(以下簡稱共授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一、為提升教學品質,推動跨領域之教學創新,鼓勵多位教師共同開授跨領域及創新整合式課程(以下簡稱共授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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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共授課程,係指本校跨系所、中心或跨院不同領域之教師合作,設計具跨領域整合性與創新內容,並共同出席授課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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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共授課程,係指本校跨系所、中心或跨院不同領域之教師合作,設計具跨領域整合性與創新內容,並同一時間內由多位教師共同出席授課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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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授課程依所有授課教師實際出席上課時數計入教師每週授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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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授方式可分為部分時間共授及全時共授。惟部分共授課程試行至113學年度,屆期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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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授教師如為2 人,每門課程授課時數總數至多以該課程學分數2 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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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授課程之所有授課教師,須於共授當週全程出席參與教學或實作,並依每週實際出席上課時數計入教師每週授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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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授教師達3 人以上,每門課程授課時數總數至多以該課程學分數3 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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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授教師如為2人,每門課程授課時數總數至多以該課程學分數2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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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授課程教師每周授課時數,不得再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至第二款規定加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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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授教師達3人以上,每門課程授課時數總數至多以該課程學分數3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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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授課程教師每周授課時數,不得再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二款規定加乘計算。
四、授課教師應提具計畫書,於開課前一學期,經主授教師所屬之系所、院課程委員會審議,並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四、授課教師應提具計畫書,於開課前一學期,經主授教師所屬之系所、院課程委員會審議,並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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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申請之課程,須依據本校課程開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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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開課程須依據本校課程開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五、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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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課程資訊(含課程名稱、開課學期、授課教師、授課對象、學分數、全學年/一學期、必/選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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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課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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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跨領域及創新整合之描述(含共授教學必要性之說明、核心能力及課程規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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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跨領域及創新整合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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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課程大綱、進度表、課程目標與學習成效標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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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共授方式規劃及教學方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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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共授方式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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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評量工具規劃及學生成績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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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課程預期效益,非首次申請者,應提出前次教學意見調查結果,以及經系(所、中心)會議評估成效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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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課程預期效益。
     (六)其他。
     (六)其他。
六、共授課程應指定一位主授教師,負責統整相關教學與學生成績等事項。有關成績評量方式及繳交成績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共授課程應指定一位主授教師,負責統整相關教學與學生成績等事項。有關成績評量方式及繳交成績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在2023年3月1日 (三) 09:33所做的修訂版本

108.07.17 107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9.04 高醫教字第1081103035號函公布
112.02.10 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02.25 高醫教字第112110062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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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教學品質,推動跨領域之教學創新,鼓勵多位教師共同開授跨領域及創新整合式課程(以下簡稱共授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共授課程,係指本校跨系所、中心或跨院不同領域之教師合作,設計具跨領域整合性與創新內容,並同一時間內由多位教師共同出席授課之課程。
    共授方式可分為部分時間共授及全時共授。惟部分共授課程試行至113學年度,屆期重新檢討。
三、共授課程之所有授課教師,須於共授當週全程出席參與教學或實作,並依每週實際出席上課時數計入教師每週授課時數。
    共授教師如為2人,每門課程授課時數總數至多以該課程學分數2倍為上限。
    共授教師達3人以上,每門課程授課時數總數至多以該課程學分數3倍為上限。
    共授課程教師每周授課時數,不得再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二款規定加乘計算。
四、授課教師應提具計畫書,於開課前一學期,經主授教師所屬之系所、院課程委員會審議,並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新開課程須依據本校課程開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五、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課程資訊。
    (二)跨領域及創新整合之描述。
    (三)共授方式規劃及教學方法/策略。
    (四)評量工具規劃及學生成績評量方式。
    (五)課程預期效益。
    (六)其他。
六、共授課程應指定一位主授教師,負責統整相關教學與學生成績等事項。有關成績評量方式及繳交成績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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