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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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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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整合本校與附屬機構長期照護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展,促進廣泛性與整合性的長期照護服務,以提升本校研發能量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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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整合本校與附屬機構長期照顧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展,促進廣泛性與整合性的長期照顧服務,以提升本校研發能量與國際接軌,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長期照顧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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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長期照護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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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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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合本校與附屬機構長期照護相關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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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合與推動高醫體系長期照顧服務特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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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國家政策推動長期照護相關研究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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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辦理長照學術論壇與研討會,發揮議題倡導及福利政策導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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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匯聚具實務知能與人文素養兼備之長期照護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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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整合本校長照相關跨專業研究團隊,共同提升研究論文質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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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合跨專業領域之長期照護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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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促進長期照護學術與實務及研發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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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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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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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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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由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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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主任一名,另得置副主任若干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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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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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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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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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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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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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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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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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經評鑑結果為「裁撤」或連續2次為「待觀察」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評鑑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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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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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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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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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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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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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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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6月6日 (四)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107.10.11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6.04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893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整合本校與附屬機構長期照顧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展,促進廣泛性與整合性的長期照顧服務,以提升本校研發能量與國際接軌,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長期照顧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
        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與推動高醫體系長期照顧服務特色發展。
        二、規劃辦理長照學術論壇與研討會,發揮議題倡導及福利政策導引功能。
        三、整合本校長照相關跨專業研究團隊,共同提升研究論文質與量。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
        二、置主任一名,另得置副主任若干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
        三、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經評鑑結果為「裁撤」或連續2次為「待觀察」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評鑑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