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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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8.05.31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833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積極推動高雄醫學大學與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以下簡稱高醫體系)長期照顧服務,並提供相關諮詢與業務協調,特設長期照顧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依組織規程第18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9至11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二、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一名兼任之。
        三、委員由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附設高醫岡山醫院、高雄市政府委託經營之大同醫院、小港醫院、旗津醫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得遴聘校內外具相關專業人士擔任。
        前項委員由校長核定後聘兼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必要時,得邀請校內外具相關專業人士出席會議。
第3條	本委員會下設執行小組,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分別由長期照顧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兼任。執行小組成員得由各附屬機構院長推薦,經校長核定後聘兼之。
        另置顧問一名,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執行小組置執行秘書一名,由長期照顧研究中心人員兼任,承執行長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業務。
第4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高醫體系長期照顧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高醫體系長期照顧服務推動策略分析。
        三、高醫體系長期照顧服務諮詢與指導。
        四、整合與推動高醫體系長期照顧服務特色發展。
        五、其他與高醫體系相關之長期照顧服務事宜。
第5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6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交通費。
        顧問指導費依本校「學者專家指導、特別演講費或校務諮詢費支付要點」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