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宗廟先生優秀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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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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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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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3號函公布修正條文.doc|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3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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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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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3號函公布修正條文.doc|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3號函公布修正條文]]</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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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鐘宗廟先生親屬鐘世英先生等十一位聯合捐贈新臺幣伍拾萬元整,而訂定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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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鐘宗廟先生親屬鐘世英先生等十一位聯合捐贈新臺幣伍拾萬元整,而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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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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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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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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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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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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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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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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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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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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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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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41)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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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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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42)          (二)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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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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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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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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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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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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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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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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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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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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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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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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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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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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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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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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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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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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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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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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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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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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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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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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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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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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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6日 (三) 11:24所做的修訂版本

88.10.07(88)高醫校法第049號函公布
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3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第一條  依據鐘宗廟先生親屬鐘世英先生等十一位聯合捐贈新臺幣伍拾萬元整,而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二)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
      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第七條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第八條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