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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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4.20(84)高醫校法字第025號公布
96.08.2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6.09.2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4號函公布
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1.10.1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2823號函公布
103.12.01 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3.12.23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57號函公布
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1.16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77號函公布
108.03.25 107 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4.23高醫學務字第1081101335號函公布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維護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會議之學生代表,應由選舉或推派產生:
   (一)校務會議
   (二)教務會議
   (三)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四)學務會議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七)課程委員會
   (八)學生實習委員會
   (九)院、系(所)務會議
   (十)其他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會議。
   前項會議得參與之代表人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
   (一)前點第一款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之。
   (二)前點第二款至第八款會議之學生代表,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由學生自治團體班級代表聯合會(以下簡稱代聯會)及學生自治會推派產生後,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三)前點第九款之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院、系(所)學生推選產生。
   (四)前點第十款會議之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自行辦理。
四、學生代表之罷免方式:
   (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八款之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經由班級代表聯合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並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理由提出罷免案,學生事務處核定後,依法各開會議決。
   (二)前款罷免經會議確認者,應同時辦理代表補缺,並將結果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三)第二點第九款、第十款之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自行辦理。
五、學生代表之任期,自每學年度起至學年度止,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明,採無給職。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