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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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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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維護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 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維護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在2012年10月23日 (二) 10:37所做的修訂版本

84.04.20(84)高醫校法字第025號公布
96.08.2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6.09.2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4號函公布
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1.10.1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2823號函公布
                                
一、 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維護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學生代表經由選舉產生,並得參加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權益有關之下列會議:
   (一)校務會議
   (二)教務會議
   (三)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四)學生事務委員會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七)院、系(所)務會議
   (八)其他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會議。
   前項會議得參與之代表人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
   (一)第二條所述之學生代表一~六項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由學生自治團體班級代表聯合會選舉及
      學生自治會推派產生後,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二)院、系(所)務會議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院、系(所)學生推舉產生。
四、 學生代表之罷免方式:
   (一)班級代表聯合會選出之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經由班級代表聯合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並以書面
      敘明具體事實理由提出罷免案,學生事務處核定後,依法各開會議決。
   (二)學生自治會代表由學生議會開會議決,程序同第一款。
   (三)前項罷免經會議確認者,應同時辦理代表補缺,並將結果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五、 學生代表之任期,自每學年度起至學年度止,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明,採無給職。
六、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