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8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4行: 第4行:
:::::::::[[媒體:96.09.2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4號函公布.doc|96.09.2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4號函公布]]
:::::::::[[媒體:96.09.2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4號函公布.doc|96.09.2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4號函公布]]
:::::::::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媒體:1011102823.doc|101.10.1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2823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11102823.doc|101.10.1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2823號函公布]]
-
<pre>                              
+
:::::::::103.12.01 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一、 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維護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媒體:1031104157.docx|103.12.23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57號函公布]]
-
二、 學生代表經由選舉產生,並得參加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權益有關之下列會議:
+
:::::::::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校務會議
+
:::::::::[[媒體:重要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要點_1071122修正公告版.docx|104.11.16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77號函公布]]
-
   (二)教務會議
+
:::::::::108.03.25 107 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三)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
:::::::::[[媒體:1081101335.docx|108.04.23高醫學務字第1081101335號函公布]]</font>
-
   (四)學生事務委員會
+
<pre>
-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
   (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維護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七)院、系(所)務會議
+
二、下列會議之學生代表,應由選舉或推派產生:
-
   (八)其他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會議。
+
  (一)校務會議
-
   前項會議得參與之代表人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教務會議
-
三、 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
+
  (三)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
   (一)第二條所述之學生代表一~六項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由學生自治團體班級代表聯合會選舉及
+
  (四)學務會議
-
      學生自治會推派產生後,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二)院、系(所)務會議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院、系(所)學生推舉產生。
+
  (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四、 學生代表之罷免方式:
+
  (七)課程委員會
-
   (一)班級代表聯合會選出之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經由班級代表聯合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並以書面
+
  (八)學生實習委員會
-
      敘明具體事實理由提出罷免案,學生事務處核定後,依法各開會議決。
+
  (九)院、系(所)務會議
-
   (二)學生自治會代表由學生議會開會議決,程序同第一款。
+
  (十)其他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會議。
-
   (三)前項罷免經會議確認者,應同時辦理代表補缺,並將結果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
  前項會議得參與之代表人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五、 學生代表之任期,自每學年度起至學年度止,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明,採無給職。
+
三、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
-
六、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一)前點第一款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之。
 +
  (二)前點第二款至第八款會議之學生代表,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由學生自治團體班級代表聯合會(以下簡稱代聯會)及學生自治會推派產生後,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
  (三)前點第九款之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院、系(所)學生推選產生。
 +
  (四)前點第十款會議之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自行辦理。
 +
四、學生代表之罷免方式:
 +
  (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八款之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經由班級代表聯合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並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理由提出罷免案,學生事務處核定後,依法各開會議決。
 +
  (二)前款罷免經會議確認者,應同時辦理代表補缺,並將結果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
  (三)第二點第九款、第十款之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自行辦理。
 +
五、學生代表之任期,自每學年度起至學年度止,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明,採無給職。
 +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9年4月24日 (三) 18:00所做的修訂版本

84.04.20(84)高醫校法字第025號公布
96.08.2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6.09.2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4號函公布
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1.10.1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2823號函公布
103.12.01 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3.12.23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57號函公布
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1.16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77號函公布
108.03.25 107 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4.23高醫學務字第1081101335號函公布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維護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會議之學生代表,應由選舉或推派產生:
   (一)校務會議
   (二)教務會議
   (三)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四)學務會議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七)課程委員會
   (八)學生實習委員會
   (九)院、系(所)務會議
   (十)其他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會議。
   前項會議得參與之代表人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
   (一)前點第一款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之。
   (二)前點第二款至第八款會議之學生代表,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由學生自治團體班級代表聯合會(以下簡稱代聯會)及學生自治會推派產生後,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三)前點第九款之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院、系(所)學生推選產生。
   (四)前點第十款會議之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自行辦理。
四、學生代表之罷免方式:
   (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八款之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經由班級代表聯合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並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理由提出罷免案,學生事務處核定後,依法各開會議決。
   (二)前款罷免經會議確認者,應同時辦理代表補缺,並將結果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三)第二點第九款、第十款之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自行辦理。
五、學生代表之任期,自每學年度起至學年度止,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明,採無給職。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