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個修訂)
(12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
學生代表參加學校會議實施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E%C7%A5%CD%A5%4E%AA%ED%B0%D1%A5%5B%BE%C7%AE%D5%B7%7C%C4%B3%B9%EA%AC%49%AD%6E%C2%49.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
<font size=2>
 +
:::::::::[[媒體:84.04.20(84)高醫校法字第025號公布.doc|84.04.20(84)高醫校法字第025號公布]]
 +
:::::::::96.08.2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媒體:96.09.2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4號函公布.doc|96.09.2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4號函公布]]
 +
:::::::::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媒體:1011102823.doc|101.10.1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2823號函公布]]
 +
:::::::::103.12.01 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媒體:1031104157.docx|103.12.23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57號函公布]]
 +
:::::::::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媒體:重要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要點_1071122修正公告版.docx|104.11.16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77號函公布]]
 +
:::::::::108.03.25 107 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媒體:1081101335.docx|108.04.23高醫學務字第1081101335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84.04.20(84)高醫校法字第025號公布
+
                               
-
                                      96.08.2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維護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96.09.2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4號函公布
+
二、下列會議之學生代表,應由選舉或推派產生:
-
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維護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
+
  (一)校務會議
-
        定本要點。
+
  (二)教務會議
-
第二條 學生代表經由選舉產生,並得參加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權益有關之下列會議:
+
  (三)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
        一、校務會議
+
  (四)學務會議
-
        二、教務會議
+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三、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
  (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四、學生事務委員會
+
  (七)課程委員會
-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八)學生實習委員會
-
        六、系(所)務會議
+
  (九)院、系(所)務會議
-
        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十)其他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會議。
-
        八、其他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會議。
+
  前項會議得參與之代表人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前項會議得參與之代表人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
-
第三條 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
+
  (一)前點第一款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之。
-
        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負責公告各項會議參加之代
+
  (二)前點第二款至第八款會議之學生代表,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由學生自治團體班級代表聯合會(以下簡稱代聯會)及學生自治會推派產生後,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
        表人數、代表資格條件、會議性質等,再由具候選資格之學生自由登記,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
  (三)前點第九款之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院、系(所)學生推選產生。
-
        產生當選代表名冊,報學生事務處核備。
+
  (四)前點第十款會議之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自行辦理。
-
第四條 學生代表之罷免方式:
+
四、學生代表之罷免方式:
-
學生代
+
  (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八款之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經由班級代表聯合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並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理由提出罷免案,學生事務處核定後,依法各開會議決。
-
        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經由其原選舉產生之各相關學生會議內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
+
  (二)前款罷免經會議確認者,應同時辦理代表補缺,並將結果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
        署,並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理由提出罷免案,經學生事務處核定後,依法各開會議決。
+
  (三)第二點第九款、第十款之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自行辦理。
-
       前項罷免經會議確認者,應同時辦理代表補缺,並將結果報學生事務處核備。
+
五、學生代表之任期,自每學年度起至學年度止,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明,採無給職。
-
第五條 學生代表之任期,自每學年度起至學年度止,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明,採無給職。
+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pre>
</pre>

在2019年4月24日 (三) 18:00所做的修訂版本

84.04.20(84)高醫校法字第025號公布
96.08.2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6.09.2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4號函公布
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1.10.1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2823號函公布
103.12.01 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3.12.23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57號函公布
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1.16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77號函公布
108.03.25 107 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4.23高醫學務字第1081101335號函公布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維護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會議之學生代表,應由選舉或推派產生:
   (一)校務會議
   (二)教務會議
   (三)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四)學務會議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七)課程委員會
   (八)學生實習委員會
   (九)院、系(所)務會議
   (十)其他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會議。
   前項會議得參與之代表人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
   (一)前點第一款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之。
   (二)前點第二款至第八款會議之學生代表,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由學生自治團體班級代表聯合會(以下簡稱代聯會)及學生自治會推派產生後,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三)前點第九款之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院、系(所)學生推選產生。
   (四)前點第十款會議之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自行辦理。
四、學生代表之罷免方式:
   (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八款之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經由班級代表聯合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並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理由提出罷免案,學生事務處核定後,依法各開會議決。
   (二)前款罷免經會議確認者,應同時辦理代表補缺,並將結果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三)第二點第九款、第十款之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自行辦理。
五、學生代表之任期,自每學年度起至學年度止,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明,採無給職。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