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支出編列及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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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30高醫校法字0九二0一0000一號函
97.02.21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97.03.07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
97.03.21高醫會字第0971101300號函公布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10.28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議通過
102.12.03高醫會字第102110374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使本校暨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編列重大資本支出(包括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之
     項目)預算能妥善規劃整合並有效管理控制,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受委託經營醫院或事業及其他附屬機構(以下簡稱
     校院各機構)之資本支出項目達新台幣四百萬元以上者,其規劃、編列及審核,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校院各機構之業務執掌單位於每年二月底前擬定資本支出計畫,經由校院各機構
     內部審查後,提送校院相關主管組成之重大資本支出計畫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審議及整合,再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編列於下學年度預算。
第四條  資本支出計畫內容應包括支出項目、預算金額、空間配置、效益評估等。資本支
     出計畫之內部審查規定、程序及內容格式等,由校院各機構自行訂定及設計,惟
     屬性相同之機構(如醫院)宜有一致性。
     經本委員通過之資本支出計畫,校院各機構應指定適當單位執行設備使用效益分
     析之追蹤。
     校院各機構對於資本支出計畫所需經費,應就整體資金來源詳加說明。
第五條  各項資本支出之編列以一學年度編列為原則,跨學年度之資本支出者,應將全部
     支出內容、總預算金額、執行期間及各學年度分配使用金額等,載於計畫書中。
     計畫金額應詳實編列,不得分項編列以規避本辦法之規範。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校長、副校長、醫學院院長、總務長、各附屬機
     構或相關事業首長及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本委員會負責整體資本支出之審核;委員之任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
     委員會另置幹事一人,負責相關資料之彙整、會議之召開及與資本支出計畫相關
     之行政庶務。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單位指派代表列席說明。
     出席委員審查其編制所屬單位系所學院或處室中心相關預算表決時無表決權。
第七條  校院各機構未依本辦法編列之資本支出項目,不得動用資金。
     資本支出計畫如欲修正,應陳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通過後變更計畫,並依修正後
     之計畫執行。
第八條  為因應校務或醫院院務發展急需且符合本辦法之重大資本支出,得動用校院各機
     構每學年度編列之預備金或其他經費來源,但須經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