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慶典籌備委員會組織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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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7.10.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67號函公布.doc|97.10.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67號函公布]]
::::::::[[媒體:97.10.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67號函公布.doc|97.10.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6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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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09 10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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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08.29高醫秘字第1021102626號函公布.doc|102.08.29高醫秘字第1021102626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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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統籌各項慶典活動之辦理,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重大慶典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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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統籌各項慶典活動之辦理,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重大慶典籌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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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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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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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於下列各項慶典活動前召開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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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於下列各項慶典活動前召開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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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慶、院慶等籌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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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慶、院慶等籌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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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畢業典禮及運動會籌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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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畢業典禮及運動會籌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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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關全校性之慶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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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關全校性之慶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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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院長指定之慶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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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院長指定之慶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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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並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學務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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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由學務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其他委員由本校教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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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另置委員若干名,由學校、附設醫院及小港醫院相關單位主管等組成(學校:教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會計主任;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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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及附設醫院、小港醫院及大同醫院相關單位主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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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副院長、人力資源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總務室主任;小港醫院:副院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總務室主任)。本委員會開會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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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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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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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名,由主任委員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負責綜理本委員會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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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名,由主任委員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負責綜理本委員會慶典活動之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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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之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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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一年一聘,且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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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一年一聘,且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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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為規劃及執行慶典活動,得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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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為規劃及執行慶典活動,得設置執行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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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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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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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8月30日 (五) 16:30所做的修訂版本

85.10.12 八十五學年度學務處組長會議通過
85.12.05八十五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85.12.17(85)高醫法字第091號函訂定頒布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0.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67號函公布
102.05.09 10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8.29高醫秘字第1021102626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統籌各項慶典活動之辦理,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重大慶典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於下列各項慶典活動前召開本委員會:
    (一)校慶、院慶等籌備活動。
    (二)畢業典禮及運動會籌備活動。
    (三)有關全校性之慶典活動。
    (四)校、院長指定之慶典活動。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由學務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其他委員由本校教務長、
    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及附設醫院、小港醫院及大同醫院相關單位主管擔任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四、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名,由主任委員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負責綜理本委員會慶典
    活動之行政事務。
五、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一年一聘,且為無給職。
六、  本委員會為規劃及執行慶典活動,得設置執行小組。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