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相關事業間支援作業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6行: 第6行:
::::::::92.12.19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次會議通過
::::::::92.12.19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次會議通過
::::::::[[媒體:93.01.06高醫醫法第0930100002號函公布.doc|93.01.06高醫醫法第0930100002號函公布]]
::::::::[[媒體:93.01.06高醫醫法第0930100002號函公布.doc|93.01.06高醫醫法第0930100002號函公布]]
-
</font>
+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4.26第17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媒體:1021101663.doc|102.05.31高醫秘字第1021101663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本校醫療相關事業之醫師、行政人員、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工友、技工、司機等人員支援作業
+
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醫療相關事業間支援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
     ,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及附屬醫療機構職員工支援作業,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醫療相關事業定義如下: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醫療相關事業之定義如下:
-
     一、本校經營之醫療事業:係指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附設醫院)、附設醫院分院(如屏東分
+
     一、本校附屬醫療機構:係指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和大同醫院、本校
-
       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機構(如小港醫院)、受部份委託經營(如專科、部門)之醫療機構、及其
+
                或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機構或健康事業機構。
-
       他本校直接或間接經營之醫療機構。
+
     二、醫療合作關係機構:係指與本校附屬醫療機構簽有建教醫療合作契約之醫療機構或簽具策略聯盟關係群之醫療機構
-
     二、醫療合作關係事業:係指與本校經營之醫療事業簽訂建教醫療合作契約之醫療事業或具策略聯盟事業
+
                或健康事業機構。
-
       群關係之醫療事業。
+
     本辦法所稱之支援作業係指本校附屬醫療機構間相互之支援,或與醫療合作關係機構之支援作業。
-
     本辦法所稱之支援作業係指本校經營之醫療事業間相互之支援或醫療合作關係事業之人力支援。
+
第四條  支援方式定義如下:
-
第三條  本校經營之醫療事業機構其各部、科、室、中心依實際業務(醫療或行政)需求,得依下列方式派遣支援
+
     一、專任支援:係指全職派遣支援。
-
     人員:
+
     二、兼任支援:係指每週部分時間定期或不定期之相互支援。
-
     一、全職輪派支援:係指專業證照登錄於受支援機構,(或)期限為一個月(含)以上三年(含)以下之
+
     三、長期支援:係指支援期限為一年以上之派遣支援。
-
       長期派遣支援。
+
     四、短期支援:係指支援期限未滿一年之派遣支援。
-
     二、兼職支援:係指本校醫療合作關係事業各級人員,因機構間業務之需要,每週定期或不定期之相互支
+
     五、特殊支援:依簽呈或契約核定之。
-
       援。
+
     六、包科經營:係指受支援機構單一科別之所有醫療業務,完全交由本校附屬醫療機構負責。
-
第四條  附設醫院各部、科、室、中心於每年四月底前應檢討現有單位內整體人力狀況,並依各單位之發展需求,
+
第五條  支援作業依下列規定:
-
     規劃下學年度人力調度支援計畫。但情況特殊者,得於適當時機提出支援計畫(含增聘員額計畫)。
+
     一、本校附屬醫療機構間支援:
-
     支援作業由需要支援之醫療事業機構彙整該機構各單位之支援需求,再向附設醫院提出整體計畫,附設醫
+
       (一)原則上於每學年度開始前應完成所有行政程序作業。
-
     院各部、科、室、中心依其所規劃之人力調度支援計畫並進行派遣人員之推薦,經附設醫院對外合作審議
+
       (二)各附屬醫療機構各部、科、室、中心於每年四月底前應檢討現有單位內整體人力狀況,並依各單位之發展需求,
-
     評估委員會審議後,並經醫療事業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
+
         規劃下學年度人力調度支援計畫。
-
第五條  支援期間以派令或契約所定期間為準,長期派遣支援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但因業務需要或個人意願,經
+
       (三)各附屬醫療機構彙整專任、長期支援需求,經各院相關委員會審議,提經附設醫院相關委員會審議,經附設醫
-
     醫療事業經營決策委員會審核後得縮短或延長。
+
         院院長核定後實施。但情況特殊者,得於適當時機提出支援計畫,以簽呈方式經附設醫院院長核定後實施。
-
     支援人員期限屆滿前,如不符支援需求時,經附設醫院原任部、科、室、中心同意,呈請院長核定後得提
+
       (四)各附屬醫療機構兼任或短期支援需求,得以簽呈方式經各附屬醫療機構院長核定後實施。
-
     前歸建。
+
     二、醫療合作關係機構支援作業:
-
第六條  凡總住院醫師升任為主治醫師或新聘任之主治醫師,應於升任後三年內接受由原單位安排其輪派至少累計
+
       (一)本校各附屬醫療機構依各醫療合作關係機構提出之人力支援需求,經提附屬醫療機構相關委員會審議,經各附
-
     達一年以上之支援業務。但情況特殊者,得由部、科、室、中心主管專案簽請院長同意,轉呈校長核准後
+
         屬醫療機構院長核定後實施。但專任或長期支援須提附設醫院相關委員會並經附設醫院院長核定實施。
-
     辦理。
+
       (二)具本校教職員身分且專任支援者,應經附屬醫療機構相關委員會通過、提附設醫院相關委員會通過、附設醫院
-
第七條  經核定派遣支援之人員,應盡義務全力配合,逾期或無故未至受支援機構報到任職者,以違反聘約論,情
+
         院長同意後,報請校長核定之。
-
     節嚴重者得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免職,並負責賠償一切之損失。
+
       (三)醫療合作關係機構所提支援需求內容應含括員額、人員資格條件、支援期間、薪資、勞健保、請假代理、津貼、
-
第八條  支援人員得由受支援機構支付薪資、勞保、健保等費用,或將其費用撥付本校所屬醫療機構以利統籌支付
+
         福利、薪資核發機構、特殊條件、違約規定等,此支援需求內容應納入支援合約內。
-
     。
+
第六條  本校附屬醫療機構間人員支援,以派令或簽呈所定期間為依據。但主治醫師長期派遣支援以三年一期為原則,期滿經雙
-
第九條  支援人員除薪資外得支領專業津貼或其他補助。
+
     方醫療機構依業務需要或個人意願,經附屬醫療機構相關委員會審議後,提經附設醫院相關委員會審議、附設醫院院長
-
     前項津貼及補助應載於計畫書或合約書內,經本校醫療事業經營決策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由受支援機構核
+
     核定後得提前歸建。
-
     發。
+
     醫療合作關係機構人員支援,以契約所訂定期間為依據,契約期滿,由派遣支援之機構評核決定之。
-
第十條  支援人員之工作年資以合併計算於原支援機構為原則。
+
第七條  凡總住院醫師晉升為主治醫師或新聘任之主治醫師,應於晉升或新聘任後三年內接受附設醫院部科主任安排輪派至少累
-
     前項年資之採計,適用於退休、資遣、撫卹、特別休假等有關事項。
+
     計達一年以上之支援業務。但情況特殊者,得由附設醫院部科主任專案簽請附設醫院院長核定之。
-
第十一條 支援人員應確實遵循受支援機構之相關規定,受支援機構應將其考核及獎懲等資料,交由原支援機構參考
+
第八條  經核定派遣支援之人員,應盡義務全力配合,逾期或無故未至受支援機構報到任職者,以違反聘約論,情節嚴重者得予
-
     。
+
     以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免職,並負責賠償一切之損失。
-
第十二條 支援人員因嚴重違反受支援機構人事管理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應通知原支援機構處理。
+
第九條  支援人員得由受支援機構支付薪資、勞保、健保等費用,或將其費用撥付本校附屬醫療機構以利統籌支付。
-
第十三條 支援期間支援人員死亡時,其撫卹金(含喪葬補助費)之給付,應合併計算其工作年資,按事故發生時之
+
第十條  支援人員權益規定:
-
     撫卹規定辦理,並按其在各機構工作年資比例分擔撫卹金。
+
     一、支援人員除薪資外得支領專業津貼或其他補助。
-
第十四條 支援期間支援人員因職業災害致傷病或死亡時,其補償金由受支援機構依規定核付;但如歸建後因職業病
+
     二、支援人員之工作年資除另有規定外,以合併計算於派遣支援機構為原則;工作年資之採計,適用於晉升、退休、資
-
     死亡,不能完全確定責任歸屬者,按其在各機構工作年資比例分擔撫卹金。
+
       遣、撫卹、特別休假等有關事項。
-
第十五條 受支援機構於支援期間內應依支援機構之規定按月提撥支援人員退休準備金致支援機構帳戶內。
+
     三、支援期間支援人員死亡時,其撫卹金(含喪葬補助費)之給付,應合併計算其工作年資,按事故發生時之撫卹規定
-
第十六條 醫療合作關係事業應依雙方合約與本辦法之規定進行支援合作事項,若有違反規定時,原支援機構得立即
+
       辦理。
-
     撤回支援人員並函知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終止支援。
+
     四、支援期間支援人員因職業災害致傷病或死亡時,其補償金由受支援機構依規定核付;但如歸建後因職業病死亡,不
-
第十七條 受支援機構對支援機構之回饋,應於申請計畫書或合約書內載明。醫療合作關係事業撥付之支援作業費用
+
       能完全確定責任歸屬者,按其在各機構工作年資比例分擔撫卹金。
-
     ,提撥予本校所屬醫療機構之金額不得低於總額之百分之十,支付實際支援醫師之金額不得低於總額之百
+
     本校附屬醫療機構間人員支援派遣工作年資,應按其工作年資比例分擔支援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金等。
-
     分之四十五。
+
第十一條 支援人員應確實遵循受支援機構之相關規定,受支援機構應將其考核及獎懲等資料,交由派遣支援機構參考。
-
     前項支援作業收入之分配,須該科績效不得低於上年度之科績效,且符合全院業務成長率。否則,各科支
+
     支援人員因嚴重違反受支援機構管理相關規定者,應通知派遣支援機構處理。
-
     援作業收入應先補足其差額後,始得進行分配。
+
第十二條 本校附屬醫療機構間受支援機構於支援期間內,應依規定按月提撥專任支援人員退休準備金撥入派遣支援機構帳戶內。
-
     其他細則經本校醫療事業經營決策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實施。
+
第十三條 醫療合作關係機構應依雙方合約與本辦法之規定進行支援合作事項,若有違反規定時,派遣支援機構得立即撤回支援人
-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
     員並函知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終止支援,並請求損害賠償。
-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醫療事業經營決策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
+
第十四條 受支援機構對派遣支援機構之回饋,應於申請計畫書、合約書內載明。
-
     實施,修正時亦同。
+
     派遣醫療合作關係機構,支援所收總金額不得低於支援人員個人之人事總經費支出(含薪資、勞健保、退休金提撥、教
 +
     育訓練費等)。但經營特殊公部門,得以簽呈,經附設醫院院長核准後,不受此限制。
 +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細則由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另訂之。
 +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及附屬醫療機構相關法規辦理。
 +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3年6月10日 (一) 15:30所做的修訂版本

91.04.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三號函公布
92.10.22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醫療事業經營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
92.11.06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2.11.28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92.12.19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次會議通過
93.01.06高醫醫法第0930100002號函公布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4.26第17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102.05.31高醫秘字第102110166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醫療相關事業間支援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及附屬醫療機構職員工支援作業,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醫療相關事業之定義如下:
     一、本校附屬醫療機構:係指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和大同醫院、本校
                或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機構或健康事業機構。
     二、醫療合作關係機構:係指與本校附屬醫療機構簽有建教醫療合作契約之醫療機構或簽具策略聯盟關係群之醫療機構
                或健康事業機構。
     本辦法所稱之支援作業係指本校附屬醫療機構間相互之支援,或與醫療合作關係機構之支援作業。
第四條  支援方式定義如下:
     一、專任支援:係指全職派遣支援。
     二、兼任支援:係指每週部分時間定期或不定期之相互支援。
     三、長期支援:係指支援期限為一年以上之派遣支援。
     四、短期支援:係指支援期限未滿一年之派遣支援。
     五、特殊支援:依簽呈或契約核定之。
     六、包科經營:係指受支援機構單一科別之所有醫療業務,完全交由本校附屬醫療機構負責。
第五條  支援作業依下列規定:
     一、本校附屬醫療機構間支援:
       (一)原則上於每學年度開始前應完成所有行政程序作業。
       (二)各附屬醫療機構各部、科、室、中心於每年四月底前應檢討現有單位內整體人力狀況,並依各單位之發展需求,
         規劃下學年度人力調度支援計畫。
       (三)各附屬醫療機構彙整專任、長期支援需求,經各院相關委員會審議,提經附設醫院相關委員會審議,經附設醫
         院院長核定後實施。但情況特殊者,得於適當時機提出支援計畫,以簽呈方式經附設醫院院長核定後實施。
       (四)各附屬醫療機構兼任或短期支援需求,得以簽呈方式經各附屬醫療機構院長核定後實施。
     二、醫療合作關係機構支援作業:
       (一)本校各附屬醫療機構依各醫療合作關係機構提出之人力支援需求,經提附屬醫療機構相關委員會審議,經各附
         屬醫療機構院長核定後實施。但專任或長期支援須提附設醫院相關委員會並經附設醫院院長核定實施。
       (二)具本校教職員身分且專任支援者,應經附屬醫療機構相關委員會通過、提附設醫院相關委員會通過、附設醫院
         院長同意後,報請校長核定之。
       (三)醫療合作關係機構所提支援需求內容應含括員額、人員資格條件、支援期間、薪資、勞健保、請假代理、津貼、
         福利、薪資核發機構、特殊條件、違約規定等,此支援需求內容應納入支援合約內。
第六條  本校附屬醫療機構間人員支援,以派令或簽呈所定期間為依據。但主治醫師長期派遣支援以三年一期為原則,期滿經雙
     方醫療機構依業務需要或個人意願,經附屬醫療機構相關委員會審議後,提經附設醫院相關委員會審議、附設醫院院長
     核定後得提前歸建。
     醫療合作關係機構人員支援,以契約所訂定期間為依據,契約期滿,由派遣支援之機構評核決定之。
第七條  凡總住院醫師晉升為主治醫師或新聘任之主治醫師,應於晉升或新聘任後三年內接受附設醫院部科主任安排輪派至少累
     計達一年以上之支援業務。但情況特殊者,得由附設醫院部科主任專案簽請附設醫院院長核定之。
第八條  經核定派遣支援之人員,應盡義務全力配合,逾期或無故未至受支援機構報到任職者,以違反聘約論,情節嚴重者得予
     以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免職,並負責賠償一切之損失。
第九條  支援人員得由受支援機構支付薪資、勞保、健保等費用,或將其費用撥付本校附屬醫療機構以利統籌支付。
第十條  支援人員權益規定:
     一、支援人員除薪資外得支領專業津貼或其他補助。
     二、支援人員之工作年資除另有規定外,以合併計算於派遣支援機構為原則;工作年資之採計,適用於晉升、退休、資
       遣、撫卹、特別休假等有關事項。
     三、支援期間支援人員死亡時,其撫卹金(含喪葬補助費)之給付,應合併計算其工作年資,按事故發生時之撫卹規定
       辦理。
     四、支援期間支援人員因職業災害致傷病或死亡時,其補償金由受支援機構依規定核付;但如歸建後因職業病死亡,不
       能完全確定責任歸屬者,按其在各機構工作年資比例分擔撫卹金。
     本校附屬醫療機構間人員支援派遣工作年資,應按其工作年資比例分擔支援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金等。
第十一條 支援人員應確實遵循受支援機構之相關規定,受支援機構應將其考核及獎懲等資料,交由派遣支援機構參考。
     支援人員因嚴重違反受支援機構管理相關規定者,應通知派遣支援機構處理。
第十二條 本校附屬醫療機構間受支援機構於支援期間內,應依規定按月提撥專任支援人員退休準備金撥入派遣支援機構帳戶內。
第十三條 醫療合作關係機構應依雙方合約與本辦法之規定進行支援合作事項,若有違反規定時,派遣支援機構得立即撤回支援人
     員並函知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終止支援,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受支援機構對派遣支援機構之回饋,應於申請計畫書、合約書內載明。
     派遣醫療合作關係機構,支援所收總金額不得低於支援人員個人之人事總經費支出(含薪資、勞健保、退休金提撥、教
     育訓練費等)。但經營特殊公部門,得以簽呈,經附設醫院院長核准後,不受此限制。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細則由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及附屬醫療機構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