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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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04 九十六學年度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第二次基礎臨床課程整合小組會議通過
97.12.11九十七學年度醫學系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97.12.12 九十七學年度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0.12.13 (100)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72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三十三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副系主任共同擔任。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另遴選教師十至三十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三人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四至七人列席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
        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
     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