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藥理學科碩士班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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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11 九十七學年度醫學系藥理學科碩士班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97.12.12 九十七學年度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98.11.10 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43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學系藥理學科碩士班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設置
   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科主任 (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科主任遴選推薦,呈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産業
   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三人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碩士班「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
      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審議新開、停開或調整學分數等之課程異動。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擬、規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依上述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
   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