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生理學科碩士班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6年1月4日 (一) 16:20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7.11.12 九十七學年度醫學系生理學科碩士班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7.12.12 九十七學年度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06.15高醫系醫字第1041101863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學院醫學系生理學科碩士班
   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科主任 (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科主任遴選推薦,呈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
   或産業界人士一至二人及畢業校友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
   二人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碩士班「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
     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審議新開、停開或調整學分數等之課程異動。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擬、規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依上述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
   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七、 本要點經系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