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1年9月6日 (二) 11:03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85.01.30八十四學年度醫學系(所)第九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85.05.14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三次臨時會議修正通過
85.05.21(85)高醫法字第0五一號函頒布
89.01.12八十八學年度醫學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1.07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臨時法規會通過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6號函頒布
100.06.10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醫學系教評會通過
100.07.06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醫學院教評會通過
100.09.01高醫系醫字第100110253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醫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中票選產生。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推薦。
     本委員會委員除當然委員,須由基礎、臨床內科系、外科系及其他科系等四組人員組成,各組至少一人。
     本委員會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
     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條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委員會另訂定之。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