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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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1月16日 (四) 11:14所做的修訂版本

103.11.10 一0三學年度醫學系暨學士後醫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3.12.26 一0三學年度醫學院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05.25 一0三學年度醫學系暨學士後醫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4.05.27 一0三學年度醫學院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兩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兩系學生代表推薦各一名,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得由兩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產業界人士或校友擔任之。開會時兩系得有學生代表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	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醫學院實習委員會」。
       (二)	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	檢核及確認實習書面契約。
       (四)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五、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