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21行: 第21行: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但
+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三學年開始前,
-
        重考生或轉學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轉入本學系審核之依據。
+
     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但重考生或轉學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
-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其在學期間每學年每學期學業總平均均須達八十分以上,且不得有不及格科目;操行成績需達八十分以上,
+
     轉入本學系審核之依據。
-
        不得有懲誡紀錄。
+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其在學期間每學年每學期學業總平均均須達八十分以上,且不得有不及格
 +
     科目;操行成績需達八十分以上,不得有懲誡紀錄。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第四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第四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第34行: 第35行:
第五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始有資格參加轉系考試。
第五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始有資格參加轉系考試。
     筆試科目為普通化學、普通生物學及英文,參與口試名額為當年度筆試成績達前10名者為限。
     筆試科目為普通化學、普通生物學及英文,參與口試名額為當年度筆試成績達前10名者為限。
-
     筆試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70%,口試佔總成績之30%,各項成績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考試日期及地點另行訂定。
+
     筆試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70%,口試佔總成績之30%,各項成績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考試日期及
-
第六條  錄取標準依轉系考試總分數擇優錄取。錄取名額為本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
+
     地點另行訂定。
-
        之缺額,於各年度原核定招生名額內辦理。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可不足額錄取。如總成績相同時,依「口試成績」、「英文成績」、
+
第六條  錄取標準依轉系考試總分數擇優錄取。錄取名額為本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
-
        「普通化學成績」、「普通生物學成績」之比較順序擇優依序錄取。面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
     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於各年度原核定招生名額內辦理。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
 +
     可不足額錄取。如總成績相同時,依「口試成績」、「英文成績」、「普通化學成績」、
 +
     「普通生物學成績」之比較順序擇優依序錄取。面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第七條  轉系後,因補修學分必須延長修業年限者,則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轉系後,因補修學分必須延長修業年限者,則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6年1月5日 (二) 15:10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4.29 (85)高醫法字第039號函訂定頒布
85學年度教務會議第5次會議修正通過
86.01.16 85學年度法規會第6次會議修正通過
86.01.27 (85)高醫法字第011號函修正頒布
93.11.25 (93)93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93.11.26 (93)93學年度教務會議第2次通過
101.12.26 (101)101學年度醫學系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7 (101)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4.30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5號函公布實施
103.06.25 102學年度醫學系系務(招生)會議通過
103.06.26 102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7.14 102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8.21 高醫系醫字第1031102528號函公布
104.02.16 103學年度醫學系暨學士後醫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4.03.26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4.01 103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4.29 高醫系醫字第1041101327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三學年開始前,
     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但重考生或轉學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
     轉入本學系審核之依據。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其在學期間每學年每學期學業總平均均須達八十分以上,且不得有不及格
     科目;操行成績需達八十分以上,不得有懲誡紀錄。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第四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已核准轉系錄取者。
     三、延長修業年限者。
     四、正在休學期間者。
     五、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第五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始有資格參加轉系考試。
     筆試科目為普通化學、普通生物學及英文,參與口試名額為當年度筆試成績達前10名者為限。
     筆試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70%,口試佔總成績之30%,各項成績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考試日期及
     地點另行訂定。
第六條  錄取標準依轉系考試總分數擇優錄取。錄取名額為本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
     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於各年度原核定招生名額內辦理。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
     可不足額錄取。如總成績相同時,依「口試成績」、「英文成績」、「普通化學成績」、
     「普通生物學成績」之比較順序擇優依序錄取。面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第七條  轉系後,因補修學分必須延長修業年限者,則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